各市(州)、县(市、区)、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国防动员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主要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以及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及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分配与下达;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省属各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对所辖县(市、区)学生资助资金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负责。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奖励省属高校中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由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区)(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阳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南漳县、监利市、洪湖市、浠水县、崇阳县、通山县,下同)及神农架林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利息。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共26个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省共分为三档,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
第八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主要资助在籍在校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非寄宿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50%。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免学费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
第十条 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阶段学生资助类型,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县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的,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和地方按比例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36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按中央与地方8︰2比例分担资金,其它地区及省属中职学校按中央与地方6︰4比例分担资金。地方分担部分比例为:省直属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由省与县按9︰1比例分担;市(州)直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各地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36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按中央与地方8︰2比例分担资金,其它地区按中央与地方6︰4比例分担资金。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市、县共同分担,其中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直属学校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四章 资金申请、分配与拨付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奖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根据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和相关标准进行测算。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在收到财政部等部门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建议方案拟定资金分配正式方案,在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下达补助资金。国家统一执行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承担资金随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应于每年年底前执行完毕,按月拨付的补助资金,下年度1月份应拨的资金应提前到当年12月份拨付并支付。各地应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25号)要求,优化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发放到学生个人部分的资金,应直接拨付至学生指定账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春季学期原则上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1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提高资助资金执行绩效。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与年度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要提高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分配名额工作的透明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已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资金,确保直达资金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台账信息等系统录入准确无误,相关支付信息将作为后期中央和省监控资金使用的重要内容。省级建立直达资金常态化监控机制,加强对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错纠偏,促进资金快速落实到位,规范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省属高校和各省属中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明电〔2016〕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段 | 实施细则 |
高等教育 | 1.湖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2.湖北省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
3.湖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
4.湖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
5.湖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 |
6.湖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
8.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 |
中等职业教育 | 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10.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
1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
普通高中 | 1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1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
义务教育 | 14.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
附件1
湖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总名额和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各高校。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1)。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各高校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本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各高校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奖学金省级评审结果,并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各高校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表1-1
_____学年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入学时间 | ||||||||||||||||||||||
专业 | 学制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选填“是”或“否”) | ||||||||||||||||||||||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 |||||||||||||||||||||||
主要获奖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
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2
湖北省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总名额和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提出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各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1)。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5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各高校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件2-1
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学校: 院系: 班级: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入学时间 | ||||||||||||||
政治面貌 | 民 族 | ||||||||||||||
专 业 | 学 制 | ||||||||||||||
身份证件 号码 | 联系电话及QQ号 | QQ: | |||||||||||||
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 ||||||||||||||
家庭经济困 难认定等级 | A、特别困难 B、困难 C、一般困难 | ||||||||||||||
指定发放 银行卡信息 | 开户银行 | 银行 卡号 | |||||||||||||
家庭经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家长联系电话 | ||||||||||||||
申请理由(主要包括成绩情况及家庭情况)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郑重承诺: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经评审、公示,无异议,现确定该同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湖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总名额和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各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或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年度最后一批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第十一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表3-1
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 院系: 班级: 学号:
本人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件 号码 | 联系电话及QQ号 | QQ: | ||||||||||||
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 A、特别困难 B、困难 C、一般困难 | |||||||||||||
家庭住址 | 家长联系电话 | |||||||||||||
受助 情况 | 上学年 受助金额(元) | 上学年资助 主要用途 | 本学年申请主要用途 | |||||||||||
指定发放 银行卡信息 | 开户银行 | 银行 卡号 | ||||||||||||
家庭 主要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单位或职业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郑重承诺: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经评审,批准该生获等国家助学金。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湖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在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提出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和预算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每年9月1日前,省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分解下达到各高校。
第七条 各高校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同时,统筹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表4-1)。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各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等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交流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超出学制年限、因私出国留学以及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在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形成书面评审工作报告,连同《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高校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提出的裁决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并按时回复。对相关举报应认真调查处理,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学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奖金。
附表4-1 序号:
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入学时间 | |||||||||||||||||||||
基层单位 | 专业 | 攻读学位 | |||||||||||||||||||||
学制 | 学习阶段 | □硕士 | 学号 | ||||||||||||||||||||
□博士 | |||||||||||||||||||||||
身份证号 | |||||||||||||||||||||||
申请理由 | (本人承诺对以上基本情况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意见 |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评审情况 |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培 养 单 位 意 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湖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各高校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当年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高等学校应按年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学业奖学金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受理并及时办理学生的裁决申请,对有关举报应认真调查处理,凡弄虚作假骗取学业奖学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市州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适度修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6
湖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各高校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第三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年度最后一期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定期核查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情况和学籍及资金发放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发放,已向不符合条件研究生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要及时追回。高等学校应按年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情况。
附件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省教育厅。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配合学生原就读高校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五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减免政策执行时可采取免收学生学费或先收费再退费方式执行。采取免收学生学费方式时,学校与地方教育部门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学校,由学校统筹使用。采取先收费后退费方式时,学校与地方教育部门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学生指定账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春季学期退费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5月底,秋季学期退费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附: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 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就读高校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专业 | 学制 | ||||
年级 | 院系班级 | 学号 | ||||
入学时间 | 身份证号 | |||||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
本人联系电话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贷款本金(元)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利息(元)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银行名称 | 贷款银行名称 | |||||
还款账户账号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户名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户名: | |||||
开户银行地区: | 省(区/市) | 市(地/州/盟) |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
高校审核情况 | |||||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单位公章 | 年 | 月 | 日 |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
院系 | 专业 | 班级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现住址 | ||||||||||||||||||||||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考入本校 年月 | 参加何种考试 考入本校 |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 ||||||||||||||||||||
入伍时间 | 退役时间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
学制年限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申请学费减免 总计(元) | 第一学年 学费(元) | ||||||||||||||||||||
第二学年 学费(元)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第四学年 学费(元) | 第五学年 学费(元) | 备注 | |||||||||||||||||||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经确认,同志年月入伍服兵役,年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自主就业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
经确认,同志年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高校审核情况 |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年,总计元。 签字: 部门公章年 月日 | ||||||||||||||||||||||
资助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年,总计元。 签字: 部门公章年 月 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备注: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
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8
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
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设立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省和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筹措。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神农架林区(附件8-1,以下简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分年度发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第五条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各级学生资助部门是学费补偿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办理资金发放手续及学费补偿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就业单位具体负责毕业生个人信息审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提醒和督促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正常还款。
第八条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 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第九条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 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每年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8-2);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首次申请需要提交1-7项材料,第二次申请只提交第1项材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按照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8-3),报同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政务网公示5天以上。8月20日前,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毕业生学费补偿信息审核汇总,确认享受学费补偿毕业生名单和补偿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于9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核准结果通知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将核准结果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毕业生本人。
第十三条 艰苦地区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艰苦地区县级财政按照7: 3的比例共同承担。
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资金由本地财政承担。根据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开展情况,省级财政对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县(市、区)财政可以统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用于本地基层单位就业学生的学费补偿。
第十四条 学费补偿资金预算编制
(一)每年9月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学费补偿资金需求后,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学费补偿资金预算数据。
(二)省财政厅组织编制学费补偿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将学费补偿资金下达县(市、区)。
第十五条 学费补偿金发放
(一)次年4月底前,县(市、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 将上一年度学费补偿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二)每年6月20日前,县(市、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金发放情况表》(附件8-4)由市、州教育部门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在受理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时,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醒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在办理学费补偿金发放手续时,毕业生将向银行还款的凭证复印件提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享受学费补偿的毕业生须在基层单位在岗工作,在服务期内可在县域内基层单位间调动,可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报考脱产本科生和研究生。对未满3年服务期,因调动、提拔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从当年起停止发放学费补偿金。
第十八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档案,将申请资料、学费补偿金发放和助学贷款还款凭证等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 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费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学费补偿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具体负责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学费补偿金的拨付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学费补偿资金监管和拨付,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高校毕业生到本区域内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附表:8-1.湖北省艰苦地区名单列表
8-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8-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
8-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金发放情况表
附表8-1
湖北省艰苦地区名单列表
所属市(州) | 县(市)名单 |
合计 | 37个 |
十堰市(6) | 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 |
宜昌市(6) | 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 |
襄阳市(2) | 保康县、南漳县 |
孝感市(2) | 孝昌县、大悟县 |
黄冈市(7) | 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浠水县 |
恩施州(8) | 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
黄石市(1) | 阳新县 |
荆州市(2) | 监利市、洪湖市 |
咸宁市(2) | 崇阳县、通山县 |
神农架林区(1) |
附表8-2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籍贯 | 政治面貌 | 高考生源地区 | 省 市 县(市、区)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毕业院校 | 就业时学历 | 博士()硕士() 本科()专科() | 学制 | |||||||||||||||
年缴学费(元) | 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元) | 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元) | ||||||||||||||||
就业单位 | 工作岗位 | |||||||||||||||||
在校期间是否申请助学贷款 | 经办银行名称 | 是否在按时还款 | ||||||||||||||||
申请人 |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认为自己符合学费补偿条件,承诺遵守《办法》规定,履行在基层服务的义务,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现申请享受学费补偿政策,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审核意见 | 申请人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建议予以补偿。 单位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8-3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
人员基本情况表
县(市、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学历 | 学制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单位 | 年学费缴纳标准 | 年享受学费补偿标准 | 备注 |
教育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财政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注:“年享受学费补偿标准”按年学费缴费标准×学制年数÷3计算。
附表8-4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金发放情况表
县(市、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县(市、区)名称 | 应发放人数 | 实际发放人数 | 应发放金额 (元) | 实际发放金额 (元) | 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填“是”或“否”) | 未发放学生人数 | 未发放金额 (元) | 未及时发放原因 |
教育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9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结合当年中央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数分别编制全省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名额分配方案测算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下达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于每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教育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后应及时颁发给获奖学生。
附件10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年检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可申请免学费资助。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执行时可采取免收学生学费或先收费再退费方式执行。采取免收学生学费方式时,学校与地方教育部门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学校,由学校统筹使用。采取先收费后退费方式时,学校与地方教育部门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学生指定账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春季学期退费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5月底,秋季学期退费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附件1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对应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确认表(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接收相关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按学期与按月发放的资金均应在11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2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免学杂费补助。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八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执行时可采取免收学生学费或先收费再退费方式执行。采取免收学生学费方式时,学校与地方教育部门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学校,由学校统筹使用。采取先收费后退费方式时,学校与地方教育部门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学生指定账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春季学期退费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5月底,秋季学期退费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附件13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接收相关材料,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5月底,秋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各地教育部门与相关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六类人群”之外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大数据监测“第七类”人群的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学生资助有关政策与实际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人。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4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用于资助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一补”实施范围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一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一补”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会同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预算资金;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一补”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并统筹管理城市辖区“一补”资金。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一补”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一补”资金分解计划、“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学校是“一补”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一补”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一补”资助对象为:
(一)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二)不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第五条 “一补”资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500元/年,初中625元/年。特殊教育学生全部按1250元/年执行。
第六条 纳入“一补”资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评定程序按《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对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前认定的,纳入当学期资助范围;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后认定的,纳入下学期资助。
第九条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 各地教育部门与相关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六类人群”之外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大数据监测“第七类”人群的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学生资助有关政策与实际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学校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方可发放补助资金。每年10月25日前,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发放,春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5月底,秋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