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郧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光锐,职务:郧西县县长
住址:郧西县人民街1号
被征收人:王仁学,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城关镇激浪河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681023****。
被征收人:刘明焕,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住郧西县城关镇激浪河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700124****,系王仁学之妻。
为推动郧西县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征收人拟对郧西县城关镇激浪河村七夕小镇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2023年7月17日,征收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依法完成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征地前期工作后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申请。2024年1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郧西县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51号),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和办理征地手续。2024年1月20日,征收人发布《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征告字〔2024〕第3号),要求被征收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激浪河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因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所属的郧西县城关镇激浪河村二组宅基地自建房、构筑物及附属物,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登记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且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在征收人发布征地公告后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郧西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6月14日先后向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送达预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资产市值为¥1211890.3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壹仟捌佰玖拾元叁角贰分)的估价结果提出异议。郧西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多次与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协商安置补偿事宜时,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索要超过规定标准的高额补偿款未果,至今拒签补偿安置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所属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激浪河村二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室内装修、附属物和其占用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
二、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安置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选择。
(一)若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选择产权调换:征收合法产权住房的,被征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房屋分别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1、1:0.9、1:0.8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据实补偿。调换安置房屋系位于郧西县城关镇七夕佳苑小区现房。
(二)若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西十高铁郧西站站前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城关镇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城政办发〔2021〕6号)等规定,以及湖北楚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所作出的《征收补偿评估报告》,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应得货币补偿金额如下:
1.房屋价值评估价为人民币¥892725.34元;
2.货币补偿另增加房屋评估价值15%,即为人民币¥133908.80元;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构筑物和附属物等补偿为人民币¥319164.98元;
4.放弃宅基地补偿为人民币¥37845.15元;
5.过渡期安置费为人民币¥29599.20元;
6.搬家费(含二次搬家)为人民币¥1000.00元;
7.拆除水、电报装补偿费¥1006.00元。
上述补偿费合计人民币为¥1415249.47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伍仟贰佰肆拾玖元肆角柒分),该补偿款存储在郧西县城乡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专户,账号:20342032200100000******,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郧西县支行。
三、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郧西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安置补偿事宜和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修、附属物等全部腾空移交验收。
若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对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王仁学、刘明焕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腾退、未移交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2日
(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同步在郧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