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引号
0MB112703/2026-12907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24日 08:30:00
发布机构
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西征补告〔2026〕3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西征告〔202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郧西县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郧西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郧西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河夹火车岭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福银高速公路新增河夹互通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福银高速公路新增河夹互通工程项目需要,郧西县拟征收河夹火车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8964公顷,其中农用地9.7994公顷(含耕地5.9166 公顷),建设用地1.0970公顷。用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河夹火车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8964公顷,其中农用地9.7994公顷(含耕地5.9166 公顷)建设用地1.0970公顷具体调查结果见附表。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Ш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57.9万元/公顷,青苗费2.6655万元/公顷。本次征地总费用681.6722,其中:土地补偿费252.3606万元、安置补助费378.5409万元青苗补偿费15.7707万元,地上附着物35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河夹火车岭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河夹火车岭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郧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郧西县人民政府或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2026224日至2026325日,并已在郧西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yunxi.gov.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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