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
公 告
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西城管行罚决字﹝2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郧西支行或湖北农村商业银行郧西支行的“郧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账号17208301040000145农行/82010000000539684农商行)缴纳罚款,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25年2月1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西)城管行决催字﹝2025﹞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后因其他原因被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以公告的方式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郧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