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结果报告

索引号
0MB112703/2021-280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16:55:00
发布机构
郧西县司法局
文号


县政府:

我县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开展后,司法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清理专班,专班由行政复议应诉股3人和抽调的6名专职律师组成,专班收集了县政府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郧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2号);《十堰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十营商发[2021]2号);并结合省优化营商环境“黄金30条”、市优化营商环境“26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该专项清理工作。

经清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制发的现行仍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55件,清理发现19件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清理出15件已过期的文件、9件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明确规定了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依规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故特建议县政府针对已过期的规范性文件,若仍需沿用的,应修订后重新制发并规定有效期;若无需沿用的,应及时宣布失效或废止。针对试行、暂行办法(方案)类的规范性文件,应尽快制发长期实施的正式办法(方案)。

附:

1. 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已过期的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名目及审查意见。

郧西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目录(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

一、西政规(1件):

1.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矿产资源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规〔2019〕1号)

二、西政发(4件):

2.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新立矿业权的决定(西政发〔2015〕19号)

3.县人民政府关于矿业权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7号)

4.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第三产业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17号)

5.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鼓励木材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西政发〔2017〕24号)

二、西政办发(14件):

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郧西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4〕57号)

7.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发〔2015〕23号)

8.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24号)

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招商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40号)

10.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43号)

1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105号)

1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12号)

1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13号)

1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51号)

1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县级“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西政办发〔2018〕25号)

1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16号)

17.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34号)

18.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38号)

1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39号)

附件2:

已过期的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序  号

文件类型

名称及文号

文件状态

1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郧西县重点中小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4〕57号)

已过期

2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新立矿业权的决定》(西政发〔2015〕19号)

已过期

3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发〔2015〕23号)

已过期

4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矿业权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7号)

已过期

5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第三产业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17号)

已过期

6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24号)

已过期

7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招商引资项目承诺审批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40号)

已过期

8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43号)

已过期

9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西政办发〔2016〕105号)

已过期

10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鼓励木材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西政发〔2017〕24号)

已过期

11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12号)

已过期

12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13号)

已过期

13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51号)

已过期

14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县级“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西政办发〔2018〕25号)

已过期

15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矿产资源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规〔2019〕1号)

已过期









附件3:

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审查意见

1.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新立矿业权的决定(西政发〔2015〕19号)

审查意见:第二条修改为“除此前已经决定新设但暂未审批的矿业权外,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办理新立探、采矿权的相关手续,确保矿业权的总数只增不减。”另该文件已过期,建议修订后重新制发。

备注:“采矿权的延续须经属地乡镇、矿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审批并报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办理。”无上位法的依据,并且明显明显增加了企业审批方面的难度和负担。

2.县人民政府关于矿业权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7号)

审查意见:没有上位法依据,加大了企业审批难度,且已过期,建议宣布失效。

3.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旅游业促进第三产业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17号)

审查意见:该文件的发展目标截止至2020年,且已过期,建议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调整后重新制发或宣布失效。

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鼓励木材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西政发〔2017〕24号)

审查意见:措施五中,“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该文件已过期,建议修订后重新制发。

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12号)

审查意见:1、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第三条第一句修改为“县商务局会同县发改委、科经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等单位。”

3、第四条“招商单位”修改为“商务局、发改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水利和湖泊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计局、司法局、县税务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

4、第六条中“县政府法制办、县招商局”修改为“县司法局、县商务局”。

5、第九条修改为“招商单位和县商务局、发改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水利和湖泊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计局、司法局、税务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做好招商引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合同全面履行。

(一)不变。

(二)县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备案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的出资比例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发改局会同县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确认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卫健局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及开工后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准入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财政局会同县税务局等单位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税收优惠确认及优惠待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土地利用、林地流转、林地开发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等监督管理工作。

(九)县司法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经营业态、营业规模、自持比例的审核确认等监督管理工作。

建议依据《郧西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郧西县委、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郧西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西发[2019]4号)等文件的规定修改机构主体名称及职责。另该文件已过期,应修订后重新制发。

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13号)

审查意见:(1)第十九条中“县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县司法局”。(2)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修改为“县行政审批局”。(3)第三十二条中“县监察局”修改为“县监察委”。(4)该文件已过期,应修订后重新制发。

7.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县级“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西政办发〔2018〕25号)

审查意见:针对“附件”部分,建议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划分修订后重新制发。

8.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34号)

审查意见:建议参照《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2号);十堰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十营商发[2021]2号)进行重新制定《郧西县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

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38号)

审查意见:鉴于该文件规定完成时限大部分在2019年9月底前,建议根据具体工作情况修改或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