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可以看到在这七种情形里装修没有包括在可提取范围之内的
目前我市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账户封存或进入集中托管户满6个月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赁住房的;
(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十)既有住宅纳入适老化改造的;
(十一)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