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郧西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MB112703/2021-306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7日 09:45:00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西政办发〔2021〕16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郧西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7日        

郧西县“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5号)精神,以及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州)、省直部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考核指标(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构建统一、规范的“互联网+监管”体系。搭建起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提高我县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1. 规范监管事项。按照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检查实施清单及监管行为信息等要素填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融合,对本部门自建监管业务系统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确保自建系统监管事项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监管事项统一;如暂不能进行事项标准化改造的,可按照法定依据同源的原则,逐一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监管事项匹配对应,逐步实现清单之外无监管,清单之内监管无盲区。(完成时限:4月底;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2. 协调快速推进。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快本部门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没有执法监管系统的部门,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执法监管,逐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一网通管”格局。(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3. 落实要素检查。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规范,严格规范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按照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文件要求,县直有关部门要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依法做好本部门监管事项及相关要素的调整。做到监管内容100%填报,监管要素100%准确,确保在全省季度考核抽查中不丢分。(完成时限:4月底;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4. 推广移动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移动执法监管APP和上级部门自建移动监管系统,县直有关部门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过程中使用相关系统进行移动执法,提升执法便利度。(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5. 推进风险预警处理。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领域,完成省级推送的风险预警线索核查并及时反馈。(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6. 开展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风险预警、监管投诉等数据,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探索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应用,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探索信用信息在更多监管领域的应用,推进信用监管创新。(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7. 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直有关部门要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上更新、维护“一单两库”,设置抽查计划、建立抽查任务、录入检查结果等。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县直有关部门自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按要求与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对接联通。(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8. 推进实施联合监管。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重点梳理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检查对象重合度高的监管部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多头重复检查,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效能。对于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发的联合监管任务,按要求及时办理。(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9. 探索“互联网+”非现场监管。依托“智慧郧西”项目,充分利用我县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和大数据分析等资源,探索基于“互联网+”非现场的远程实时监管。运用业务信息系统和执法检查移动端等信息化工具,提高基于“互联网+”非现场监管的实时执法水平,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依据,实现信息化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盲区。(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10. 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的监管事项实行全覆盖,建立重点监管事项库,围绕重点监管事项,充分利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等功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过筛式排查。(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11. 监管数据全覆盖。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监管事项清单,按要求对每一项监管事项录入一条监管行为数据,并保证每季度数据更新,实现监管数据全覆盖。(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12. 汇集监管数据。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县直有关部门在完成执法监管行为后,除在本部门自建监管系统中填报监管行为信息外,还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行为信息按要求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超过时限的执法监管行为信息将会进行超时计算,并扣除相关考核分数。(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13. 壮大监管队伍。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县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将本部门持有执法证的在职在编执法人员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注册账号,实现执法人员全覆盖。同时,注册的账号每月需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登录并操作,保持15天以上的在线率,完成活跃度指标考核。(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14. 提升监管数据分析能力。依托省大数据能力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关联整合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监管信息链,推进监管精准化、智能化。(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15. 推进监管数据交换共享。严格按照国家数据标准,持续推送监管数据,及时修复未通过质检的错误数据并重新上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归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治理,通过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为县直有关部门风险预警、精准监管、综合分析、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16. 推动监管信息依法公开。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信息公示功能,将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在系统中发布,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将日常监管行为信息、监管工作推进情况等动态在“工作动态”模块中发布,每月至少发布20条;将监管中发现的失信企业、违法违规等负面信息在“曝光台”模块中发布,每月至少发布4条。(完成时限:长期;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生态环境郧西分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互联网+监管”工作市县两级都将其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内容,县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高效的推进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难点问题。建立相关工作专班,发挥“互联网+监管”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重要作用。同时,为“互联网+监管”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撑,确保此项工作快速推进。

(二)提升业务水平。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明确本部门的“互联网+监管”工作任务,安排业务骨干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执法队伍积极开展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数据及时报送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保证全县“互联网+监管”工作在全省争先创优。

(三)开展创新突破。县直有关部门要将“互联网+监管”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大胆创新,打造特色,培育亮点。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全方位宣传工作中的特色和亮点,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