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郧西县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郧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旨通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郧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十五条内容。
第一条 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于郧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根据郧西县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开公正、便民利民、有序增量、一址一证的原则。
第五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在零售点总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采取间距控制和局部数量控制相结合的综合模式,细分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设置标准。
第八条 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园、商贸城、夜市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店面在50个以下的可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
第九条 设置零售点可适当放宽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限制的范围。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和出入口是指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央与参照物正门口中央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法规管理规定的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郧西县烟草专卖局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郧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