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郧西县矿产资源管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0MB112703/2023-094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24日 15:27:47
发布机构
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巩固我县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成果,有效保护、合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促进全县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郧西县矿产资源管护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个人可在2023年3月10号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4室。

传 真:0719-6227462

联系电话:0719-6224018

邮 箱:1980095830@qq.com

附 件:《郧西县矿产资源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2月24日


郧西县矿产资源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巩固我县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成果,有效保护、合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与矿权设置,促进全县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保障建筑石料供应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郧西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秩序,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郧西县域矿产资源分布特征、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郧西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布局,将郧西县矿产资源主要矿区(矿产地)划分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 

(一)禁止开采区: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开发的矿种分布区;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的生态脆弱地区;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禁止采矿的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限定范围;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安全控制范围;地质灾害危险区;公路、铁路、重点水库、河堤、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开采区。  

(二)限制开采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发的矿种分布区;开采技术条件或综合开发利用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区域。

(三)允许开采区:除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之外,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取得相关手续后适宜开采的区域。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持国家或湖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或相同效力的批准文件,必须接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批准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查单位取得的探矿权和矿山企业、个人取得的采矿权,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买卖、出租、转让或抵押。

第七条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结束后按照规定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上报统计数据。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与其申请开采的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的证明文件;

(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

(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

(五)符合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相关规定;

(六)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只需提供前款(一)、(二)、(五)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 除国家规定可开展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情况外,对“三区三线”及其他禁止开采区内禁止设置采矿权。对国家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和其他禁止开采区内的证照尚未到期的原有矿山企业,矿业权到期后,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保部门不再予以延续,依法依规予以关停。采矿权设置必须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从严把控,建筑石料开采不得突破现有矿权设置,严禁新增建筑石料矿权。因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确需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必须按相关规定审批后新设采矿权。

第十条 对现有采矿权证在有效期内的矿权,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待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已形成产业链且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矿权,依法依规予以延续;对采矿权出让合同在有效期内,且开发利用价值较大、短期内不予开采的矿权纳入废止库管理;对采矿权证到期、开采利用价值较小的矿权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特殊矿种的勘查、开采,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管护中心、科技经信局、公安局、水利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复绿方案,监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和尾矿库治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不得为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用地、用电、用水、营业执照、申请贷款和使用爆炸物品等与采矿活动有关的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省、市制定的矿山总量控制计划及分年度关闭计划,有序推进辖区内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整治关闭工作,确保矿业权总数只减不增。

第十五条对低于现行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和资金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的矿山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方式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第十六条规范砂石资源开采,加大辖区内砂石资源整合力度,积极引入优势资本,按照“国有控股、政府主导”模式经营矿山及河砂资源。县内所有河砂资源许可依法依规统一授权国有控股公司统一依法经营。对重大项目建设形成的空闲场地,在工程完工后由国有控股公司依法取得管理使用权。

第十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管护中心、科技经信局、公安局、水利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职能职责及时通报、移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案件,加强联合调研督导、联合执法监察,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秩序。

第十八条 勘查、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在勘查、采矿过程中,滥占土地,乱堆尾矿、废渣,超标排放废水、污水,破坏耕地、林地、水源地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私挖盗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和以建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矿业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服务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拒绝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