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县医保局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98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引号
-2019-0038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25日 15:58:00
发布机构
文号

 李永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账户使用点限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打破地域限制,不再签订协议,合作医疗基金个人账户在全县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通用,就像干部职工医疗个人账户一样,方便人民群众就诊报销,这在技术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以实现这一制度实施的初衷”建议的回复。

我县门诊统筹政策严格按照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十人社函〔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政策如下:

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签约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签约定点,各定点机构负责本辖区服务范围内参保居民的签约。

未与任何定点机构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选择一家定点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所选定的定点机构刷卡办理签约手续。

2018年已与定点机构签约的参保人员,2019年自动沿用原签约定点,2019年在原签约定点机构未发生门诊统筹结算的,本人可持社保卡在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刷卡办理改签手续,无需到原定点签约办理取消手续。

签约待遇有效期为签约日至当年12月31日,签约信息一经办理生效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与普通定点签约的可在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与一体化签约的可在其一体化范围内任一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十堰市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无权出台政策文件,所有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医保政策执行。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向省、市医保部门建议,进一步简化签约流程,取消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参保居住地签约,实现县域内通用,以方便群众门诊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