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郧西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对县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13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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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10:38:39
发布机构
郧西县人民政府
文号

 

关于对县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13号建议

郑大柱代表:

您在郧西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征地拆迁主体及程序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所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征地拆迁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按此规定,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为县人民政府。而我县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县政府从2010年以来,均明确了征地拆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直相关部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乡镇(场、区)负责,有利于节约征地拆迁成本、及时化解矛盾以及快速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证项目尽快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征地拆迁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地拆迁程序如下: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前,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对建设项目征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前要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开展调查登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启动后,由乡镇(场、区)牵头,会同项目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村(社区)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联合调查登记工作组,负责开展分户调查工作。对征地范围内的农户进行征地面积、地面附着物情况调查。所有分户调查登记数据须经联合调查登记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5、启动清表腾庄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项目单位、村(社区)干部共同组织开展清表腾庄工作。

6、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到位。

最后热忱欢迎您对县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切实把您的建议放在落实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高度予以解决,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同自然资源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依法用地,规范程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