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建立适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要求,现将我县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的配套标准,划分的区片范围与该文件中郧西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范围一致。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要加强策宣传,深入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郧西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
2.《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
2024年4月8日
附件:郧西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pdf
附件:十政函【2024】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