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3〕3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27日
十堰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号)精神,支持、鼓励和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有序向企业转型,优化经营主体结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以提高经营主体经济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结合产业特点和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市场主导”的原则,分类引导、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通过分级分类培育引导,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推动激励政策“免申即享”,优化转型登记服务,全力支持引导一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全市企业类经营主体量质并进,力争2023年12月底前全市实有企业类经营主体总量实现大幅增长。
三、转型对象
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将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四、重点任务
(一)提供便捷准入服务。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积极引导新增经营主体在登记注册时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转型后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准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见附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最大程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和行业特点。“个转企”登记档案保持延续性、一致性,原个体工商户档案封存后并入企业档案。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新设立企业赠送开办大礼包,免费赠送5枚印章和税务Ukey,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专利、商标等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使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涉企行政许可部门,各县市区)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三)降低和缓缴社保费用。“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先依规注销后按新设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进行。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已在2022年申请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个转企”企业,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期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个转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创业贷款贴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拓展对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业务、降低“首贷户”利率。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各级财政对2023年中小微企业首贷户按实际贷款金额年化利率1%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鼓励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积极创新线上、线下纯信用信贷产品,提高授信及贷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鼓励银行机构不断优化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降低“个转企”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创新续贷方式,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责任单位: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各商业银行)
(五)减轻转型管理成本。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奖励补贴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所需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因扩大经营需要贷款的经营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以及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所增加的社会贡献给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采取政府集中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财务管理公司统一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代理财务记账等服务,减轻“个转企”企业财务管理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托十堰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筹推进全市“个转企”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积极推动本行业领域“个转企”工作。其中:商务部门负责批零住餐行业,经信部门负责加工制造行业,文旅部门负责文化旅游行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养殖行业。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结合“双千”和“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深入组织开展实地走访和解困帮扶,确保各项激励政策落实落地,推进专项行动取得预期实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促进“个转企”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让个体工商户全面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及时总结推进“个转企”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树立成功转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培育壮大市场经营主体,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考核激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个转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奖励办法,对“个转企”工作推进有力、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