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十堰市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4日
十堰市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建立梯次合理、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的工匠人才培育机制,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以“企业(单位,下同)工匠为基础、县级(行业,下同)工匠为骨干、车城工匠为中坚、荆楚工匠为领军、大国工匠为标杆”的梯次培育体系,贯通“培育-评价-激励-使用-发展”全周期链条。力争到2035年,全市技能人才总量达到5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15万人以上,企业工匠10000名、县级工匠500名、车城工匠150名,推荐一批荆楚工匠人才和大国工匠人才培育对象,为十堰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二章 培育体系
第三条 构建“五级工匠”梯次培育体系:
(一)企业工匠。各企业、各单位立足实际,自主开展工匠人才培育,构建工匠人才“蓄水池”。
(二)县级工匠。优先从各企业、各单位培育的工匠人才中遴选,培育成为支撑县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三)车城工匠。优先从县级工匠和行业工匠中遴选,培育成为在全市具有影响力的技术中坚力量。
(四)荆楚工匠。原则上从车城工匠中遴选有潜力者作为荆楚工匠培育对象,通过系统培育,力争使其成为在全省具有技术代表性的领军人物。
(五)大国工匠。原则上从荆楚工匠中遴选有潜力者作为大国工匠培育对象,通过重点培育,力争使其成为技艺精湛享有广泛声誉的典范标杆。
第三章 培育条件
第四条 工匠培育对象从技能技术人才中推荐且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品行端正,职业操守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有3年以上生产现场工作经历,仍坚守一线,距离退休不少于5年,且在十堰工作1年以上;具备高级工或中级职称及以上技能技术等级,传统工艺传承人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培育对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应在引领力、成就力、创新力、专注力、传承力等“工匠五力”方面具有较好发展潜力:
(一)引领力。政治过硬,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攻坚中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团队整体技术水平提升。
(二)成就力。技能精湛,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企业或行业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在业内有影响力。
(三)创新力。攻克难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善于运用数字化等新手段探索革新、突破技术瓶颈,不断推动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四)专注力。敬业专业,视职业为使命,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深入研究核心问题和关键技术,不断实现技术突破和工艺完善。
(五)传承力。继承先进,推动传统技艺的现代化转型与创新发展,通过师徒制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人才,带领团队推动重大项目实施与关键技术突破。
第六条 重点培育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和智能农机等十大千亿级产业中的优秀人才。优先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及其他重点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才。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七条 实施人才需求指引行动。聚焦十大千亿级产业集群,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定期发布重点产业技能人才需求目录,经信、科技等主管部门据此指导重点企业明确紧缺工种与能力要求,为工匠人才培养提供精准指引。
第八条 实施培育责任落实行动。强化企业及各类单位在工匠培育中的主体责任。国资部门将工匠人才培育规划的制定、实施纳入所属企业考核体系。鼓励其他类型企业和单位将工匠培育投入、高技能人才占比等纳入管理激励体系。
第九条 实施匠苗精准遴选行动。构建学校、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匠苗早期发现与培育机制。推动在职业院校设立“工匠预备班”,在企业建立“工匠种子库”,并依托各类技能竞赛,动态选拔具有潜质的青年学生、技术骨干及竞赛优胜者作为培育对象,实施跟踪培养。
第十条 实施匠星系统培育行动。充分发挥十堰市域产教联合体作用,推动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相融合、专业群建设与产业链发展相适应。大力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计划,推行项目化培训模式,建立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新技师培训”梯次推进、贯穿终身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开展培训并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实行轮岗实训与多技能培养,推动工匠人才在上下游、关联工序的岗位上轮岗实习,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第十一条 实施匠技实战淬炼行动。将技能竞赛融入工匠人才培育全过程,构建阶梯式竞赛体系,每年举办市级重点竞赛不少于100场。对竞赛获奖选手给予一定奖励,优先推荐“十堰五一劳动奖章”,其中对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等竞赛获奖者专项授予“十堰五一劳动奖章”,并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技能等级晋升、技术职称评审和武当人才奖补政策。积极推荐参加全国、全省技能竞赛。
第十二条 实施匠心文化浸润行动。推动“思政+技能”双融入,将工匠精神融入城市文化血脉,内化为职业信念和行为准则。持续开通“劳模工匠号”公交专线,建设劳模工匠广场等宣传阵地。开展百名劳模工匠服务千家校园、企业活动,讲工匠精神、传职业技能、帮技术攻关、解发展难题。
第十三条 实施匠才多元成长行动。大力推行“新八级工”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等用工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表现突出的职工,可打破工作年限、等级、资历等条件,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或企业,落实技能提升补贴和新技师培训补贴。突破学历、资历限制,为技术革新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匠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开展产业工人学历与技能提升行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实施管理岗、技术岗、技能岗贯通发展,建立基于技能价值的薪酬分配制度,对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股权激励等多元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实施匠艺迭代创新行动。支持企业、职业院校等各类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平台,对经申报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助。构建创新企业、创新工作室、创新班组、创新能手、创新成果为核心的“五位一体”职工创新创造体系,举办职工创新创业大赛、职工“五小”成果交流活动,对优秀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五条 实施综合赋能提升行动。建设车城工匠学院,打造成为高技能人才的研修平台和赋能中心。通过举办高级研修班、组织技术交流等方式,采取专业导师和技能导师助学等形式,提升培育对象综合素质。对入选“车城工匠”及以上层次的培育对象,补助一定经费用于其技术创新、技术研修、传技带徒与合作交流。
第十六条 实施人人争当工匠行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多渠道宣传工匠精神、工匠事迹,在全社会营造致敬工匠、学习工匠、争当工匠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分级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工匠和县级工匠培育认定由各地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车城工匠按如下程序开展:
(一)推荐申报。发布遴选通知,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产业工会、驻市大型企事业工会作为推荐单位,择优推荐候选对象。
(二)综合评审。由市总工会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培育对象建议名单。
(三)公布名单。培育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由市总工会建档跟踪培育。
(四)综合评价。培育期为两年,期满后由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五)认定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审议确定20名候选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车城工匠。
第十九条 荆楚工匠和大国工匠培育对象按照上级要求推荐,原则上从车城工匠、荆楚工匠中择优推荐。
第六章 待遇落实
第二十条 企业工匠和县级工匠待遇由各地各单位自行确定。
经认定后的工匠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推荐作为“两代表一委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评选的候选人。
对认定为车城工匠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奖励经费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同时落实疗休养等待遇。荆楚工匠、大国工匠有关待遇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支持工匠领衔建设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作室。优先推荐参评职工创新补助、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及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参加中华技能大奖、技能大师、技术能手评选。
第二十二条 大国工匠、荆楚工匠、车城工匠纳入“武当人才卡”服务范围,享受科研、职称评审、住房、医疗、交通出行等专项服务。
第七章 作用发挥
第二十三条 深化“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活动,组建劳模工匠宣讲团,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岗位、进头脑,讲好劳模故事、劳动故事、工匠故事。
第二十四条 采取“揭榜挂帅”“技师+工程师”团队模式,引导和支持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创造。鼓励参与制定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技能操作、绝招绝技等示教课程。
第二十五条 推动职业院校聘任劳模工匠担任兼职导师,促进劳模工匠进校助教“以匠育工”。深化“名师带徒”活动,传授技术技能和工作经验,加快培养人才。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工匠人才培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等共同负责,市总工会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资金对工匠人才培育工作给予支持。市总工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育对象开展工作。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按要求比例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级工匠人才常态化联系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或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取消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