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郧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承 租 人: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郧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制
填 写 须 知
一、本合同为郧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供房屋租赁双方使用。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补充条款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住房应为已纳入郧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且竣工交付的房源。
三、郧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主体委托运营主体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甲方(出租方): 郧西县云厦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91420322MAC1E95U8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夏光俊
委托代理人: 李斌
住 所 ( 址 ) : 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车家沟村3组
乙方(承租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的其他共同承租人共有人,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情况如下:
姓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姓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姓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姓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姓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印发郧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函[2023]12号)等法律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该房屋坐落于郧西县城关镇洪台村思源小区,房号为第6栋 单元 室,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号其他权属证明号为 / ,建筑面积:□120.81m² □97.66m²。
2.该房屋权属上已设定抵押,房屋未被查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两年,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甲方应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办理交接手续。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30 天,向郧西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 仟 佰 拾 元整(¥: 元)。租金按年度支付,第一年度租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以后各年度租金乙方应于上一年度结束 5 日前向甲方支付。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年租金的千分之贰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四条 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①水费②电费③燃气费④网络费用⑤有线电视⑥车位费⑦物业费等一切与房屋租赁使用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交房时,乙方应当现场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存在损坏或故障,并签字确认。
2.乙方不得擅自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租赁期满退租时,乙方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
4.租赁期间,因乙方引发的房屋安全、火灾、高空抛物等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租赁期满,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若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市场评估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
6.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乙方不予通知或不予配合及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满,乙方腾退住房时,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 租赁期内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双方可解除合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2) 迟延交付租金达10日以上,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的。
(3) 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4) 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5.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 30日 内搬离腾退。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租赁条件。租赁期限内若出现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3.乙方擅自将所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
4.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出借、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调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