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规范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三年行动
实 施 方 案
(2024-2026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决定在全县开展规范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三年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全国“枫桥经验”纪念大会、调解工作会议和全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暨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推动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和规范发展,以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郧西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和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郧西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2024-2026年),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强基层人民调解队伍、拓展延伸人民调解领域、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升人民调解化解质效,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效提升,在基层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显著增强。
(一)启动实施年(2024年)
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实现备案管理;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达100%,规范化率达40%以上;县级、乡镇(场区)专业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配备到位;全县人民调解员实现持证上岗;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需设尽设;全县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推动落实年(2025年)
人民调解阵地建设基本完成;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全面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率达到60%以上;人民调解员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专业能力不断提升;县、乡两级专家咨询库基本建立并有效发挥作用;人民调解组织设立、管理、运行等制度完善;派驻调解工作室基本实现应驻尽驻、个人调解工作室蓬勃发展。
(三)总结提升年(2026年)
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率达80%以上;人民调解员队伍能力素养显著提升;信息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专职人民调解员比重提高至20%以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得到有效保障、落实;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民调解在推进乡村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中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各地形成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先进经验,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全面提档升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健全完善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应设尽设”原则,指导各村(居)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理选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并提供必要的基础办公保障。依法指导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换届选举和调整设立。
2.巩固加强乡镇中心人民调解组织。合理选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乡镇(场区)分管领导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聘任1名乡镇副科级退休干部任专职副主任,司法所、法庭、派出所、信访等部门负责人及辖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任委员,并适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3.全面提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与教育、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督、金融、商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指导并推动建立与新行业相适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推动在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各类纠纷矛盾。
4.鼓励发展企事业单位、商事商会调解。指导企事业单位、商会、新业态组织根据需要建设调解组织,对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矛盾频发的企事业单位,率先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对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探索依托各类商会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
5.大力发展个人调解工作室。支持和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退休政法干警等社会专业人士、基层乡贤等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6.强化民本意识。人民调解员要牢固树立“人民调解为人民”的中心思想,将其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真心真意地关心群众,尊重群众,信任群众,用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7.优化队伍结构。按照《人民调解法》和省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以兼职人民调解员为主体,专职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热心群众工作的“五老”、党员、政协委员、团员等人员为支撑,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力量融合参与的队伍结构。
8.逐步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通过设置公益岗位、增加政府购买等方式,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县级、乡镇(场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分级管理,统筹使用,可在所属辖区内跨地域承担调解工作,按照“三统三分”原则(统一标准、统一选配、统一使用、分级培训、分类管理、分工付酬)进行管理、使用、保障。原则上县级专业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不少于20名,乡镇(场区)配备不少于5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配备不少于2名。经过三年努力,全县专职人民调解员达到人民调解员总人数的20%以上。
9.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全县所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实行备案管理,对在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资格认证并配发工作证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服务、依法调解,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10.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建立由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每类专家库应确保最少有5名专家,每次参与提供咨询意见的同类型专家不少于2人,充分发挥专家调解员在重大事件、疑难调解案件中的优势作用,更好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稳定大局。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11.完善“多调”联动衔接机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诉调、警调、检调、访调对接为支撑,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为补充,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为托底的“1+4+ N +4”纠纷化解体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12.推动调解关口前移。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组织指导村(居)、乡镇(场区)、县分别每周、每月、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矛盾纠纷,节假日和重要时期随时开展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指导建立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变被动调解为主动化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前预防。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指导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联席分析例会制度,乡镇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分析、协调会议,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3.加强规范化建设。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按照“四落实五有六统一七公开”(落实组织、人员、场所、经费;有牌子、印章、制度、台账、办公设施;统一牌子、印章、标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台账文书;标识、口号、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上墙公开)要求,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14.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探索人民调解智能化建设,结合新时代特点,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通过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化平台,实现在线预约、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回访。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规范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三年行动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总体部署。要发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经常性开展调查研究和动态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汇报、主动沟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协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加大培训力度。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分类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庭审、实训演练、观摩学习等方式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县级每年针对性开展至少1次骨干人民调解员技能培训班,乡镇(场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骨干进行常态化、多频次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
(三)强化经费保障。严格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鄂财行发〔2014〕74号),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会同当地财政部门适当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家咨询补贴经费标准。
(四)完善权益保护。加大对模范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激励。落实人民调解员伤残抚恤政策,探索以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多种渠道,对因从事调解工作因工死亡、致伤致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帮扶。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设立单位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