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1]2103号
郧西县百信餐具保洁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2MA4E2MLL3M
地 址:郧西县土门镇六官坪村一组
经营者:查方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对你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服务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天河水体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1年2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1年2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服务中心平面示意图;
3. 郧西县百信餐具保洁服务中心营业执照;
4. 郧西县百信餐具保洁服务中心经营人查方杰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湖北固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鄂固(送)检字〔2021〕H第0014号。
你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3月8日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2101号)、《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听字[2021]2101号)告知你服务中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服务中心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服务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限你服务中心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郧西县支行
户 名:郧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账 号:172083010400001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服务中心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郧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郧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