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MB112703/2021-3270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11:24:09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1]2103号

郧西县百信餐具保洁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2MA4E2MLL3M

 址:郧西县土门镇六官坪村一组

经营者:查方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21日对你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服务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天河水体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1年2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1年2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服务中心平面示意图;

3. 郧西县百信餐具保洁服务中心营业执照;

4. 郧西县百信餐具保洁服务中心经营人查方杰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5. 湖北固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鄂固(送)检字〔2021〕H第0014号。

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38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2101号)、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环罚[2021]2101号)告知你服务中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服务中心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服务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服务中心处罚日起内缴银行。逾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郧西县支行  

   名郧西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号:172083010400001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服务中心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郧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郧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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