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中《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湖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开展湖北省2026年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做好郧西县202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2026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申请对象应符合鄂财教发〔2023〕58号规定范围,对部分申请要点说明如下:
1. 毕业年份认定。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5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资助政策享受全部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外。
2. 学校与补偿学段认定。申请我县学费补偿的申请人应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学费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执行。学费补偿金额应以申请人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段学费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学制学生,分别按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费进行补偿,其余学段不属于学费补偿范围。
3.应届毕业身份认定。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省指定地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基层单位到岗任职。如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含)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暂不纳入学费补偿范围,待继续任职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延后原因外,因其他个人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参加工作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范围。
4. 工作地点认定。补偿对象应为毕业后在我省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艰苦地区(我县属于此区域范围)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任职,且纳入正式编制岗位的应届毕业生。
5. 补报规则。对于符合条件的2023年、2024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2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纳入补报范围。
二、申报流程
1.材料提交。申请人应在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5日期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向郧西县学生资助中心(郧西县城关镇南正街212号县教育局临街一楼服务大厅)申请,并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及其他必要材料(第二年、第三年学费补偿申请人若银行卡信息变更的,需提交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并将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开户行、户名、卡号、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在空白处标注)。
其中,2025年应届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提交以下7项资料:(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2023、2024年毕业已申报过的学生只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县级审核。县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学费补偿金额,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在郧西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节点上报省、市学生资助中心。
三、填报材料要求
1.学历、学制年限。学历为学生应届毕业时的最高学历(如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制年限为补偿学费学段的正常学制年限,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学制。专升本、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第二学士学位分别按照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填报学历与相应学制年限,其中第二学士学位不得与本科学制合计补偿。
2.年学费缴费标准。在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应以学校出具的学费票据或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的缴费证明为准。如每年缴费学费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学制内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3.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年限计算。
4.年享受补偿标准:
(1)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
(2)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
(3)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四、资金发放
本年度申请的学费补偿金将于次年一次性拨付到毕业生预留的银行卡账户(建议统一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若无邮政储蓄银行卡的,可自行在郧西客运站对面或郧西宾馆对面邮储银行网点办理,也可在受理现场统一办理,咨询电话:陶行长18772051640)。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本人承担的利息。在办理学费补偿金发放手续时,毕业生将向银行还款的凭证复印件提交县学生资助中心存档备案。
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郧西县学生资助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19—6208828、6208766。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2.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3.关于学费缴纳有关情况的说明
郧西县教育局
2026年6月24日
附件:附件1 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doc
附件:附件2.2026年学费补偿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3.关于学费缴纳有关情况的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