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省人社厅 省医保局 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30号),明确我市2023年度(2023年7月-2024年6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上限、下限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参数由省统一组织协调在省集中企保系统、社保费征收系统中配置。对已申报2023社保年度全年缴费工资的单位数据统一更新,重新保底封顶。
2.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9月1日前已按照2022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3年7至8月份的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 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处理,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基数补差不需要参保单位自主操作。
3.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已按照老标准办理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等结转或清退个人账户业务的,以及7至8月份已办理减员手续的,新标准公布后不再补(退)收差额。
4.建议参保单位在线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社保网申系统办理社保业务(新单位参保登记除外),灵活就业人员直接通过“楚税通”app或到建行网点完成缴费。
5.市本级高频社保业务事项已下沉至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同步办理,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就近选择社保业务办理地点,详细地址可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查询。
十堰市社会保险局
2023年9月5日
2.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9月1日前已按照2022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3年7至8月份的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老标准”缴纳2023年7至8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 2023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处理,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基数补差不需要参保单位自主操作。
3.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已按照老标准办理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等结转或清退个人账户业务的,以及7至8月份已办理减员手续的,新标准公布后不再补(退)收差额。
4.建议参保单位在线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社保网申系统办理社保业务(新单位参保登记除外),灵活就业人员直接通过“楚税通”app或到建行网点完成缴费。
5.市本级高频社保业务事项已下沉至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同步办理,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就近选择社保业务办理地点,详细地址可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查询。
操作指南
适用范围:在十堰市(含县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一步:下载并安装“楚税通”app
登录成功后显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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