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民社罚告〔2025〕01号
郧西县餐饮业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度、2024年度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经研究,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撤销登记
如你会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9月19日上午9时在县民政局403办公室举行听证会。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郧西县民政局
2025年9月10日
本机关地址:郧西县人民路7号 邮政编码:442600
联系人:熊莉 联系电话:0719-6242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