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江孤山航电枢纽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索引号
0MB112703/2025-426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24日 16:09:20
发布机构
郧西县水利和湖泊局
文号

汉江孤山航电枢纽是一座以航运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电枢纽工程,工程建设征地淹没影响涉及我县羊尾镇、夹河镇、涧池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法管理和保护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工程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汉江孤山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汉江孤山公司)商郧西县人民政府划定了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坝区及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将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坝区及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对汉江孤山航电枢纽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和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汉江孤山公司办理的公共设施用地、水库水面不动产权证,参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2011月)、《河湖水利工程划界技术导则》(DB42/T19882023)等要求,充分考虑上下游水利枢纽工程衔接关系,结合各相关方意见后划定。

  

二、划界范围

  

1.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以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汉江孤山水电站工程(坝区)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825号)办理的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坝区不动产权证宗地图所绘边界线作为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坝区管理范围边界线。

  

坝区保护范围以坝区管理范围边界线为基准,左岸外延50m,上游与库区管理范围线衔接,下游与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线衔接

  

我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坝区主要管理范围(不包含业主营地鱼类增殖站)东至与北至交汇于同一位置,均在坝轴线下游1466mG242公路南侧附近(X=3633884.597Y=37437276.538),南至坝轴线上游376m、汉江河道中心附近与郧阳区交界处(X=3633012.840Y=37435645.015),西至坝轴线上游352mG242公路南侧附近(X=3633235.496Y=37435547.319)。

  

我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坝区保护范围东至坝轴线下游1810m汉江河道中心附近与郧阳区交界处(X=3633775.154Y=37437714.878),南至坝轴线上游406mG304公路南侧附近(X=3633191.274Y=37435512.121),与库区管理范围相衔接,西至坝轴线上游403mG304公路北侧附近(X=3633235.496Y=37435497.319),北至坝轴线下游1876mG242公路北侧附近(X=3633985.069Y=37437658.313)。

  

经统计,我县坝区管理范围面积0.72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0.21平方公里。

  

2.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以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鄂政土批〔20241448号)办理的汉江孤山航电枢纽水库水面不动产权证宗地图所绘边界线为基准,库尾段与孙家滩电站管理范围南端边界线相衔接作为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库区管理范围边界线。

  

库区保护范围,以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m作为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库区保护范围边界线。

  

我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库区管理范围东至坝轴线上游376m、汉江河道中心附近与郧阳区交界处(X=3633012.840Y=37435645.015),南至羊尾板桥村李家棚G242公路南侧附近(X=3629124.175Y=37431507.073),西至夹河金南村段家坡附近(X=3640468.016Y=37407730.670,北至孙家滩电站坝轴线下游162m附近(X=3640812.711Y=37408566.265)。

  

我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库区保护范围东至坝轴线上游394mG304公路西北侧附近(X=3633259.693Y=37435503.453),与坝区保护范围相衔接,南至羊尾板桥村李家棚G242公路北侧附近(X=3629174.335Y=37431506.224),西至夹河金南村段家坡附近(X=3640468.016Y=37407680.670),北至孙家滩电站坝轴线下游151m附近(X=3640834.452Y=37408521.143)。

  

经统计,我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库区管理范围面积5.7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2.17平方公里。

  

三、划界成果

  

我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坝区和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详见附件(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管控要求

  

(一)汉江孤山航电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二)在汉江孤山航电枢纽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的活动。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库容和水域面积。

  

(三)在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

  

(四)禁止在汉江孤山航电枢纽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等行为。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郧西县水利和湖泊局(联系电话0719-6227477)。

  
  

附件1郧西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示意图

  

2郧西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示意图-1

  

3郧西县汉江孤山航电枢纽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示意图-2

  

2025924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