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二期)

索引号
0MB112703/2025-0552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11日 17:36:33
发布机构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根据2024年11月郧西县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不合格,涉及我县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郧西县晨馨百货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7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晨馨百货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22484246132。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11月22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晨馨百货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山药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共购进9.5kg,进价7.36元/kg,销售价10元/kg,货值金额95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山药已销售3.27kg,剩余6.23kg被当事人拿回家自己食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山药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晨馨百货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7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晨馨百货零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药不合格是由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华旋超市夏华经营的铁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9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华旋超市夏华销售的铁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22484246538。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12月3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华旋超市夏华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铁山药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共购进10kg,进价7元/kg,销售价7元/kg,货值金额70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铁山药已全部售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铁山药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华旋超市夏华销售不合格铁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华旋超市夏华销售的铁山药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郧西县汇聚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9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汇聚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322484246514。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12月3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汇聚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自主停业不再经营,经营场所内货物已全部下架,没有正在经营的商品,执法人员一直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对房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自2024年11月10日起就处于停业状态,当事人属于河南省人,房屋租金都未支付,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的规定。依法终止案件调查程序。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产生问题的原因是: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所致。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0日关门停业。

四、郧西县万老太蔬菜加工生产的酸菜(酱腌菜)和酸豇豆(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29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万老太蔬菜加工生产的酸菜(酱腌菜)和酸豇豆(酱腌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4420322484246575、XBJ24420322484246576。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12月4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万老太蔬菜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酸菜(酱腌菜)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0日共生产60袋,规格: 500克/袋,销售价6元/袋;酸豇豆(酱腌菜)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共生产30kg,销售价9元/kg.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酸菜(酱腌菜)已销售8袋,剩余52袋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酸豇豆(酱腌菜)已销售2kg,剩余28kg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酸菜(酱腌菜)和酸豇豆(酱腌菜)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万老太蔬菜加工生产不合格酸菜(酱腌菜)和酸豇豆(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元、没收已扣押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酸菜(酱腌菜)52袋]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万老太蔬菜加工生产的酸菜(酱腌菜)和酸豇豆(酱腌菜)不合格是由于其没有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确,未能严格按照生产配方投料。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确保所有计量器具定期校准,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实现投料过程的标准化、精细化,严格规范生产流程,强化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