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11月郧西县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不合格),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夹河镇川味卤香坊经营的自制卤鸡翅、自制卤鸡翅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4420322484240709、XBJ24420322484240710。经检验,可待因,吗啡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8月19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夹河镇川味卤香坊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自制卤鸡翅共加工10斤,销售5斤,销售价格:48元/斤,剩余的送给其兄弟,没有库存;该批次自制卤鸡翅根共加工13斤,销售5斤,销售价格:25元/斤,剩余的送给其亲戚,没有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自制卤鸡翅、自制卤鸡翅根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夹河镇川味卤香坊经营不合格自制卤鸡翅、自制卤鸡翅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日将该案移送郧西县公安局,郧西县公安局当天已受理并于当天告知已决定立案侦查。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夹河镇川味卤香坊经营的自制卤鸡翅、自制卤鸡翅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当事人证照已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