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3月郧西县食品抽检信息公示—不合格,涉及我县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郧西县六郎乡大酒店营业部(个人独资)使用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4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六郎乡大酒店营业部(个人独资)使用的大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2533。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4月1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六郎乡大酒店营业部(个人独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是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六郎乡大酒店营业部(个人独资)使用不合格大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六郎乡大酒店营业部(个人独资)使用的大碗不合格是由于其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所致。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对餐饮具进行规范清洗消毒,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二、郧西县世国优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4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世国优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八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2487。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4月7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世国优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八角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2日共购进8.5斤,进价15元/斤,售价49.8元/斤,货值金额420.75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八角已全部售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八角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世国优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八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世国优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八角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农家饭庄(柯于清)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3月5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农家饭庄(柯于清)使用的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2639。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4月7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农家饭庄(柯于清)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具是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农家饭庄(柯于清)使用不合格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农家饭庄(柯于清)使用的碗不合格是由于其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所致。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对餐饮具进行规范清洗消毒,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