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5月郧西县食品抽检信息公示—不合格,涉及我县9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郧西县天惠超市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7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天惠超市经营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6199。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6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天惠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白芷系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共购进2.5kg,进价30元/kg,销售价80元/kg,货值金额20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白芷已销售2.394kg,库存0.106kg已被扣押。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白芷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天惠超市经营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抽检批次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已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案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天惠超市销售的白芷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继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郧西县土门镇玉皇顶村综合服务社经营的芙蓉酥(热加工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8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土门镇玉皇顶村综合服务社销售的芙蓉酥(热加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6305。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12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土门镇玉皇顶村综合服务社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芙蓉酥(热加工食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共购进5kg,进价9.2元/kg,销售价16元/kg,货值金额8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芙蓉酥(热加工食品)已销售4.89kg,库存0.11kg已被扣押。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芙蓉酥(热加工食品)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土门镇玉皇顶村综合服务社销售不合格芙蓉酥(热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土门镇玉皇顶村综合服务社销售的芙蓉酥(热加工食品)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郧西县天河之星幼儿园使用的饭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4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天河之星幼儿园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7004ZX。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9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天河之星幼儿园食堂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餐具是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截至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自消毒饭碗已全部使用,未发生社会危害后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天河之星幼儿园使用的饭碗不合格是其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所致,未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当事人承诺立即整改到位,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对餐饮具进行规范清洗消毒,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四、张云均(张云均百货批发兼零售商店)经营的桂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9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云均(张云均百货批发兼零售商店)经营的桂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6328。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6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张云均(张云均百货批发兼零售商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桂皮系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共购进1.75kg,进价50元/kg,销售价100元/kg,货值金额175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桂皮已销售1.48kg,库存0.27kg已被扣押。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桂皮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张云均(张云均百货批发兼零售商店)经营不合格桂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已扣押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桂皮0.27kg;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3、并处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张云均(张云均百货批发兼零售商店)销售的桂皮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徐荣琴(郧西县三官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经营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9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徐荣琴(郧西县三官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经营的八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6340。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6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徐荣琴(郧西县三官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八角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共购进2.5kg,进价45元/kg,销售价50元/kg,货值金额125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八角已销售1.69kg,库存0.81kg已被扣押。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八角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徐荣琴(郧西县三官综合经营服务中心)经营不合格八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已扣押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八角0.81kg;2、没收违法所得84.50元;3、并处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徐荣琴(郧西县三官综合经营服务中心)销售的八角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郧西县安家乡五龙河生活超市经营的八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9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安家乡五龙河生活超市经营的八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6383。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6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安家乡五龙河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八角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4日共购进2.5kg,进价70元/kg,销售价90元/kg,货值金额225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八角已销售1.9kg,库存0.6kg已被扣押。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八角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安家乡五龙河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八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已扣押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八角0.6kg;2、没收违法所得171元;3、并处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安家乡五龙河生活超市销售的八角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吴荣彩经营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7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吴荣彩经营的黄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2440。经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17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吴荣彩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黄瓜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共购进20kg,进价4.24元/kg,销售价6元/kg,货值金额12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黄瓜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黄瓜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吴荣彩经营不合格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进货票据,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吴荣彩销售的黄瓜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郧西外国语学校使用的饭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外国语学校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6634ZX。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17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外国语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餐具是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截至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自消毒饭碗已全部使用,未发生社会危害后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外国语学校使用的饭碗不合格是由于其对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所致,未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当事人承诺立即整改到位,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学习,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毒制度,对餐饮具进行规范清洗消毒,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九、郧西县天河英才实验学校采购的桂皮和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2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天河英才实验学校采购的桂皮和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5420322484236532ZX、XBJ25420322484236527ZX。经检验,桂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香蕉吡虫啉、氟唑菌酰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17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天河英才实验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桂皮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共购进19.1斤,进价30元/斤,货值金额573元,香蕉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共购进20件,进价90元/件,货值金额180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桂皮和香蕉已食用完,无库存。当事人采购食材自己使用,不存在售卖情况,故没有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天河英才实验学校采购不合格桂皮和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天河英才实验学校采购的桂皮和香蕉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继续严把采购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