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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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MB112703/2025-3955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15:45:37
发布机构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根据2025年5月郧西县食品抽检信息公示—不合格,涉及我县8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郧西县和和百货超市经营的铁杆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6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和和百货超市经营的铁杆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2820。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24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和和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铁杆山药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共购进33.5kg,进价7元/kg,销售价10.96元/kg,货值金额367.16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铁杆山药已销售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铁杆山药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和和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铁杆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教育:1、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2、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3、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入库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和和百货超市销售的铁杆山药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继续严把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郧西县万佳乐超市经营的线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8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万佳乐超市销售的线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2505。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16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万佳乐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线椒(辣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共购进18斤,进价4.7元/斤,销售价5.5元/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线椒(辣椒)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线椒(辣椒)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万佳乐超市销售不合格线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万佳乐超市销售的线椒(辣椒)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杨亚经营的山药和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8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杨亚经营的山药和大葱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5420322566132463、XBJ25420322566132466。经检验,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16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杨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山药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6日共购进20斤,进价2.75元/斤,销售价4元/斤;大葱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4日共购进24斤,进价1.58元/斤,销售价2.5元/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山药和大葱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山药和大葱进行召回,当事人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杨亚经营不合格山药和大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杨亚销售的山药和大葱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向昭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2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向昭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2589。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24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向昭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香蕉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共购进2箱(共36斤),进价62元/箱,销售价3.68元/斤,货值金额132.48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香蕉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向昭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8元;3.罚款4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向昭销售的香蕉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李雪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2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李雪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2602。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24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李雪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生姜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共购进20斤,进价3.5元/斤,销售价5元/斤,货值金额100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生姜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李雪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4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李雪销售的生姜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郧西县上津鑫城购物中心经营的马水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3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上津鑫城购物中心经营的马水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2611。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24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上津鑫城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马水桔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共购进25斤,进价2.4元/斤,销售价4.28元/斤,货值金额107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马水桔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马水桔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上津鑫城购物中心经营不合格马水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元;3.罚款4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上津鑫城购物中心销售的马水桔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陈新山经营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5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陈新山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2761。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23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陈新山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山药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共购进45kg,进价2.5元/kg,销售价3元/kg。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山药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山药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陈新山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陈新山销售的山药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八、郧西县健维客生活超市经营的薄皮青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5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健维客生活超市经营的薄皮青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2764。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23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健维客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薄皮青椒(辣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共购进30kg,进价1.3元/kg,销售价3元/kg。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薄皮青椒(辣椒)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薄皮青椒(辣椒)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健维客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薄皮青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健维客生活超市销售的薄皮青椒(辣椒)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