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5年第5期),其中不合格涉及我县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夹镇惠万家生活超市经营的薄皮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1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河夹镇惠万家生活超市经营的薄皮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300486833079。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24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河夹镇惠万家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薄皮椒(辣椒)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8日共购进45kg,进价4元/kg,销售价5.96元/kg。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薄皮椒(辣椒)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薄皮椒(辣椒)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河夹镇惠万家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薄皮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河夹镇惠万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薄皮椒(辣椒)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继续严把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郧西县香口小郑生鲜超市经营的桂皮和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香口小郑生鲜超市经营的桂皮和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5420300486833166、DBJ25420300486833167。经检验,桂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27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香口小郑生鲜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桂皮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共购进3斤,进价17元/斤,销售价30元/斤,货值金额90元;香蕉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共购进34斤,进价3.23元/斤,销售价3.3元/斤,货值金额112.2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桂皮和香蕉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桂皮和香蕉进行召回,但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香口小郑生鲜超市经营不合格桂皮和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有效消除风险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免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香口小郑生鲜超市销售的桂皮和香蕉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郧西县郧安路便利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8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郧安路便利店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300486833795。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7月2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郧安路便利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生姜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共购进8kg,进价8.75元/kg,销售价11.98元/kg,货值金额95.84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生姜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郧安路便利店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进货票据,说明进货来源,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郧安路便利店销售的生姜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继续严把进货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