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四期)

索引号
0MB112703/2025-4313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28日 10:26:08
发布机构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根据2025年6月郧西县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其中不合格涉及我县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郧西县城关镇乐福生活超市经营的白芷片(香辛料)和八角(香辛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8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城关镇乐福生活超市经营的白芷片(香辛料)和八角(香辛料)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5420322484238824、XBJ25420322484238825。经检验,白芷片(香辛料)和八角(香辛料)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7月8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城关镇乐福生活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白芷片(香辛料)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共购进10斤,进价18元/斤,销售价25元/斤;八角(香辛料)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15日共购进20斤,进价23元/斤,销售价29元/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白芷片(香辛料)和八角(香辛料)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白芷片(香辛料)和八角(香辛料)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城关镇乐福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白芷片(香辛料)和八角(香辛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进货票据,说明进货来源,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城关镇乐福生活超市销售的白芷片(香辛料)和八角(香辛料)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郧西县真实惠批发超市经营的铁杆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17日,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真实惠批发超市经营的铁杆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566133835。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7月21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真实惠批发超市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铁杆山药系当事人于2025年6月14日共购进100kg,进价4.8元/kg,销售价7.96元/kg,货值金额796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铁杆山药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铁杆山药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真实惠批发超市经营不合格铁杆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进货票据,说明进货来源,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真实惠批发超市销售的铁杆山药不合格是由于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更换供货商,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郧西县卤滋卤味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卤鸭腿(自制)和卤鸭架(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6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卤滋卤味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卤鸭腿(自制)和卤鸭架(自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5420322484238435ZX、XBJ25420322484238436ZX。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7月3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卤滋卤味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卤鸭腿(自制)和卤鸭架(自制)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共加工5kg(卤鸭腿2.5kg、卤鸭架2.5kg),销售价均为56元/kg。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卤鸭腿(自制)和卤鸭架(自制)已销售完,无库存。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卤鸭腿(自制)和卤鸭架(自制)进行召回,在法定召回时限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卤滋卤味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合格卤鸭腿(自制)和卤鸭架(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罚款4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卤滋卤味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卤鸭腿(自制)和卤鸭架(自制)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制作卤肉制品时人为操作不当导致,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严格把关,严格制作加工过程控制,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郧西县福利院经营的腌腊肉(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30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郧西县福利院经营的腌腊肉(自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0322484239191ZX。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7月8日,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郧西县福利院食堂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次腌腊肉(自制)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至28日在郧西县宏达食品购进鲜猪肉980斤,共加工637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腌腊肉(自制)已全部使用,无库存。由于当事人属餐饮单位,采购或自制食材都是自使用,不存在售卖情况,故没有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郧西县福利院经营不合格腌腊肉(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郧西县福利院经营的腌腊肉(自制)不合格是由于其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错误认为传统工艺制作、食材新鲜即可保证安全,对自制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整改,承诺在以后经营活动中不再自制腊肉,统一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避免再出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