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龄津贴
(一)高龄津贴的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高龄津贴的审核审批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按照“本人申请、乡镇民政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申报。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年满80周岁高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折)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自行申报;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或村(社区)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代为申报;集中供养的城乡高龄特困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报。
2.审核。乡镇(场、区)民政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向村(社区)了解情况、入户上门核实,与乡镇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卫生院掌握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汇总辖区内每季度新增名册至县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民政办新增名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民政部门火化数据、卫健和人社部门人口死亡数据及公安部门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每季度定稿后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至老人账户。
(三)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99周岁高龄老人3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300元/人/月。
咨询电话:0719-6310665
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
(一)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对象范围为郧西县户籍城乡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范围为郧西县户籍城乡低保对象中被鉴定为中、重度失能的60-79周岁老年人(自理能力指标综合评估总得分等于或小于60分)。
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二)申请程序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各一张;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各一张及《郧西县经济困难失能老人(60-79岁)自理能力指标综合评估表》。
(三)发放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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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
指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
(一)救助对象
同时满足5个条件:①年龄60周岁以上;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低保家庭成员;③完全失能;④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或精神卫生福利机构;⑤入住机构满30天。
(二)救助额度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注:高龄津贴、养老金暂不扣除)。
(三)工作流程
采取“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补助”的原则实施救助。主要包括自愿申请、能力评估、入住机构、申领补助、退出机制等。
1. 申请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自愿向乡镇(场、区)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救助申请。乡镇初审合格的,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核。
2. 能力等级评估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
3. 入住养老机构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
4. 补助金申领
老人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后,由老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向乡镇民政办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民政办初审后,报县民政局。
5. 救助金发放
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不足整月的按天进行核算)支付到老年人本人账户。
6. 调整退出
补助对象因离院、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应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停发补助或者调整补助金额。养老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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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养老机构备案、“我要办养老院”一事联办
1.养老机构备案程序。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县数据局(县行政审批局)相关窗口办理登记后,再向县民政局备案。
2.养老机构备案、“一事联办”所需材料:
(1)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 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6)建筑面积5000㎡以上需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
(7)建筑面积300㎡以上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8)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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