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药品经营、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活动。
第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一)合理定价。新药引入或价格调整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定价方案留存备查。不得超出公示价格收费,不得违规加价。
(二)明码标价。所有在售药品必须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可采用电子显示屏、价格标签等形式,做到清晰、准确、完整。指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维护。
第三条企业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并严格履行验收义务。
(一)购进药品前,应当核实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二)建立采购记录,内容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中药材、中药饮片还应标明产地。
(三)建立验收记录,内容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验收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验收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1年,且不少于5年。
(四)发现假药、劣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立即停止入库、销售等,并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特性配备相应储存设备(温湿度调节、避光等),由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一)每日至少两次监测并记录温湿度,发现异常立即调整。
(二)定期检查库存药品,及时清理过期、变质、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依规处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一)电子监管码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追溯码的规范要求,在药品购进、销售、储存等环节扫描和核验药品追溯码(电子监管码)。对无追溯码或追溯码信息不完整的药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记录,不得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药品。追溯信息应当实时上传至本县药品追溯监管系统。
(二)计算机管理系统。企业使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对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退货、不合格品处理等应当进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系统应当具备自动提示近效期药品、拦截禁止销售药品、记录操作日志、防止数据篡改等功能。计算机系统数据应当备份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条 企业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履职。
(一)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必须审核处方的合法性与适宜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严禁“先售药后补方”“不审核处方售药”。
(二)建立处方药销售登记制度,记录销售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患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登记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1年,且不少于5年。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赠送处方药。处方药仅能凭合法处方销售。
第七条 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录药品销售及医保结算信息。
(一)处方药必须凭合法有效处方销售。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剂量、用法、配伍禁忌等。严禁伪造处方、虚构销售记录。
(二)医保药品“进、销、存”数据应当与财务账目、实际库存一致,定期核对。严禁伪造、变造相关凭证。
第八条 通过互联网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信息。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必须凭合法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配送。企业应当建立网络销售记录,包括订单信息、处方审核记录、配送凭证等,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严禁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医疗机构制剂及国家明令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网络销售数据应当与线下“进、销、存”系统保持一致,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涂改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记录或医保结算凭证;
(二)串换药品,将非医保药品、生活用品等串换为医保药品结算;
(三)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购药;
(四)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暂停医保结算的药店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五)其他违反药品管理及医保基金使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培训。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与医保使用风险自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药品零售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果依法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6年4月15日起实施。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