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情况的说明

索引号
0MB112703/2021-222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9日 09:54:04
发布机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文号

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近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陆续接到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策的电话咨询,为加强对该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现将该政策的出台背景、政策解读、政策执行做如下说明:

一、 关于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1年1月3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为更大力度优化招标投标服务,23号文件提出了4项举措:一是探索实施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行为;二是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不见面开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三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四是全面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2021年1月18日,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鄂营商发〔2021〕2号),明确23号文件提出的4项优化招标投标服务的政策措施中第二、三项由省交易(采购)中心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在此背景下,省交易(采购)中心就前述“政府采购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政策内涵,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进行了沟通,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表示“政府采购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指的就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明确政策内涵后,省交易(采购)中心于2月22日印发了《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关于政策解读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如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的对象是“工程、货物、服务”。

2018年12月13日,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该项政策实际上只在除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以外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规定,省交易(采购)中心印发的《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这项政策指向的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领域。

三、关于政策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所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做好该项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招标人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该项优化招标投标服务的政策举措。在该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与省交易(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继勇    联系电话:027-86629952

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情况的说明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3月16日

附件:附件: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