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

索引号
0MB112703/2021-278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6日 17:40:12
发布机构
郧西县财政局
文号
西财采函[2018] 1号

当事人:郧西县大发加工店

经营者:王少娥

身份证号码:4226231975020XXXXX

地址:郧西县江岸路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人员对郧西县民政局2018年度棉被采购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你单位在本项目投标中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郧西县大发加工店2015年8月15日与郧西县汇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被套供货合同》”属伪造假合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郧西县大发加工店处以38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郧西县财政局

二0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