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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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城关镇富康大道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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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9日 17:25:00

职能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协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代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2、研究提出全县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建议,加强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参与组织全县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3、研究提出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负责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对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研究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导和监督贷款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立项至直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按《招投标法》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投资中介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5、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业行业和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服务业发展规划。

6、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规划,管好用好以工代赈扶贫资金,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政策及管理措施。

7、研究分析全县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全县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县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8、研究提出全县科教文卫等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就业、旅游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9、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县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二、机构设置

“郧西县计划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2月,1957年10月并入县统计局,更名为“郧西县计划统计局”,1960年元月复设“郧西县计划委员会”,1968年并入县生产指挥组,1970年6月恢复设立“郧西县计划委员会”,2001年11月更名为“郧西县发展计划局”,2004年8月改为“郧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至今。内设股室8个,即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股、基建投资股、农村经济发展股、地区经济发展股、社会发展股、工交能源股、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3个,即郧西县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郧西县综合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郧西县服务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发改局行政审批程序,增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指标分配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县发改局行政审批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及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县发改局按照县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批复的立项做出批准、审核、核准、备案的管理行为。

批准是指县发改局根据建设项目要求、计划指标、配额等限制要求,结合国家、省、市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的要求,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核是指县发改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批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它是批准的前置行为。

核准是指县发改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一般不受指标或配额的限制。

备案是指县发改局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及相关资料以存案备查的行为。

前款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向县发改局申请要求审批的对象,主要包括同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或企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计划下达

第三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依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以工代赈以及国债示范项目申报,依据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意见,主要围绕重点贫困村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通村水泥路、六郎金钱河大桥)配套以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基础设施组织编制申报。

第四条 项目编制应按要求扎实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大体上分以工代赈、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科教文卫)、工交能源、南水北调、城镇建设六大类。分别由对应股室拟定编报方案,分管同志初审报局长审签后上报。以工代赈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需请示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 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下达后,所有文件统一归口局长指定的领导或股室妥善保管并及时告知局长,待局长向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并明确意见后,局财务室统一起草转发文件,经财政等部门会签后,将正式文件分发至对应股室,对应股室会同项目单位衔接项目实施、资金办理事宜。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核准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特点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改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附送以下文件: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核准权限的划分依据省政府颁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

县发改局在以下权限范围内核准:

1、交通城建

县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非跨省、县道路、桥梁。①城市供水:日供水能力2万吨以下;②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③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100吨至300吨;④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⑤其他城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

2、县属社会事业项目。

3、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

第九条 所有需要核准的项目统一由投资股受理,投资股审查后报经机关值班领导作出核准决定;需报经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投资股统一受理审查后,报局长签署审核意见方可上报。

第十条 项目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投资股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机关值班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经批准,可延期1年。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国外资金以外的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备案是指县发改局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县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工交能源股负责受理,经分管局长审查后确认并备案。跨县(市、区)、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由县发改局工交能源股受理审查后分别报市、省发改委备案。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3、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县发改局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目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书》。

第十五条 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

备案证有效期2年,经批准,可延期1年。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编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按省发改委统一标准印制。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属县发改局规范内部行政审批工作范畴,与上级发改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发改委的规定为准。

主要负责人:李毅,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郧西县城关镇富康大道19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秋冬)  15:00—18:00(春夏)

公开(监督)电话:0719-623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