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郧西县农村建房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9日
郧西县农村建房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县农村建房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鄂自然资函〔2024〕69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郧西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以下简称“农户”)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住宅的用地审批和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第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山洪灾害危险区、河道岸线等安全隐患区域;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铁路安全保护区(铁路不少于50米);
(五)高标准农田划定区域、高压线走廊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含家庭人口、现有住房、拟用地位置与面积等),附身份证、户口簿,改建、扩建的需提供原宅基地证明。村级每年9月底之前收集农村农用地建房需求,报乡镇政府。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总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农村局。每年10月底之前,县农业农村局将全县农村建房农用地需求表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村级审查:村民委员会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村规民约,是否“一户多宅”等,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拟用地位置及面积,并签署意见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乡镇(场、区)审批: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5个工作日内,组织城乡建设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经济发展办等部门联合审查,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含附属设施、庭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农用地每户不超过140平方米,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六条 农户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 1 年内实施住宅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向镇(街)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七条各乡镇(场、区)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村(社区)负责本村建房申请的初审与公示,至少设立1名村级建房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与违规线索报告,协助乡镇(场、区)开展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及建房过程监督。
(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的审批、监管与验收工作。建立联合审批机制,组织对农户申请的宅基地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符合性进行审查;落实“三到场”监管(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对在乡镇(场、区)、村庄规划区内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指导村(社区)组织做好建房政策宣传、申请初审及日常监督,建立建房动态巡查台账,对未批先建、超面积等违法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拆除”。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制定及“一户一宅”政策落实;对乡镇(场、区)宅基地审批业务开展培训与监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规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明确建房用地范围与用途管制要求,负责收集农用地转用资料并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审核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含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管控要求),负责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六)县交通局负责监督国、省、县道建房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对违规占路建房行为依法查处;属地政府负责监督乡、村道建房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对违规占路建房行为依法查处。
(七)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监督建房退让河道行洪区、水库大坝保护范围等要求,依法查处违规占用水域岸线建房行为。
(八)县林业局负责监督建房是否占用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等林地,依法查处违规占用林地建房行为。
(九)县文旅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占地建房行为。
第八条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新增违建。
第九条 落实违法建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违法建房党政同责。对于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造成新增违建的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