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5日
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
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筑牢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4〕28号),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卫通〔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实行生活补助,对在岗执业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助,妥善解决乡村医生“老有所养”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促进乡村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对象
(一)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在郧西县域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在本县辖区内非营利性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10年(含10年)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乡村医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岗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范围:
1.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
2.在非营利性村卫生室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3.离岗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或企业改制时统一享受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含“五七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4.因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吊销乡村医生资格、解聘、开除的;
5.离岗后擅自非法行医受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
6.现在户籍已经迁至郧西县外的;
7.弄虚作假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在郧西县域内非营利性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1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执业的村卫生室负责人。
三、认定条件
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相关证件及证明文件的效力认定、工作年限计算、执业地点等,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卫健局会同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
(一)到龄离岗乡村医生资格认定和工作年限认定
1.资格认定。到龄离岗乡村医生认定须提供以下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材料:《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附件1),能证明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2)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执业证明:有效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乡村医生类别医、药、护、技职称证书,各类学历或各类培训证明,其他执业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第一、二项必须提供,第三项中的四类证明资料必须提供一种以上。
2.工作年限认定
(1)正常工作年限计算。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院、村委会组建调查专班,走访调查核实离岗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并做好记录。根据走访调查情况与乡村医生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确定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实际工作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中途离岗工作年限计算。早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中途离岗的,工作年限以实际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对于间断执业的,可将在岗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资格认定和工作年限认定
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必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学历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
2.在岗执业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审核注册时间作为在岗执业和计算工作年限的依据。
四、补助标准
(一)到龄离岗乡村医生
1.按工作年限分段补助。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满20年(含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月补助260元;工作年限满30年(含30年)以上的,每月补助300元。
2.本方案实施期间死亡的,按照6个月的补助金额给予一次性死亡补助。
3.曾经在非营利性村卫生室执业10年(含10年)以上,现已离岗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待到龄后按程序办理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
在县域内非营利性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1年的在岗执业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公布的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下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50%、县财政补助50%。对于个人不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不予补助。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在岗村医,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在岗村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办理退休;不愿延长缴费的人员也可选择到龄离岗领取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两种办法自愿选择,选择后不能更改。
3.因个人原因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接续,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县财政不予补助;离岗后再次到村卫生室工作的,离岗期间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到岗后养老保险缴费由县财政继续按标准补助。
4.本方案实施前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已经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含“五七工”)和城镇职工、企业职工等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方案在岗执业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金额进行补助。
5.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按程序办理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五、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9月15日前)。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执业资质、证明材料等,向所属乡镇(场、区)卫生院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9月底前)。各乡镇(场、区)卫生院负责辖区到龄离岗、在岗执业乡村医生摸底登记工作,收齐各类申请材料,会同在岗时属地村委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并以乡镇(场、区)为单位,将初审、复审通过的乡村医生相关资料报县卫健局进行复核。
(三)公示公开(10月15日前)。县卫健局对通过复核的对象在县级媒体、基层医疗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涵盖乡村医生执业地点、执业资格、工作年限和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并对举报投诉认真核实,根据复核及公示情况确认补助对象。
(四)资金发放(11月底前)。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年底据实予以调整。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离岗乡村医生个人账户;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由乡村医生自行购买或卫生院代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达在岗乡村医生个人账户,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后续管理。到龄离岗乡村医生、在岗执业乡村医生的自然增减情况实行分类管理,每年9月份开展集中年审工作,年度内死亡的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由属地乡镇(场、区)卫生院填报《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死亡补助领取审批表》(附件5)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核实后报县财政局,核发死亡补助;县卫健局、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格确认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协作配合,全力组织实施。县卫健局要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严格村医准入、退出、培训和管理,抓好村医养老保障政策落实;县人社局要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参保及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协助县卫健局核实离岗、在岗村医享受养老待遇等情况;县财政局要将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下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扩大政策宣传,简化审批流程,严格审核把关,妥善化解信访矛盾。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口径,加强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做好工作衔接,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正面引导,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舆情研判和风险管控,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卫健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乡村医生补助对象进行甄别和调查,既要确保应补尽补,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
2.郧西县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审批表
3.郧西县年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核统计表
4.郧西县年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审核统计表
5.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死亡补助领取审批表
6.郧西县年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死亡补助审核统计表
附件1
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批表
个人申请 | 姓名 | 出生日期 | 近期照片 (1寸) | |||||||
籍贯 | 身份证号 | |||||||||
性别 | 学 历 | |||||||||
工作年限 | 证明文件及时间 | |||||||||
工作简历 | ||||||||||
起止时间(年月日) | 工作地点及内容 | 证明人 | ||||||||
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属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 ||||||||||
调查情况 | 我证明 在 村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年。 证明人(签字盖章): | 我证明 在 村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年。 证明人(签字盖章): | 我证明 在 村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年。 证明人(签字盖章): | |||||||
调查人(签字盖章): 、 、 调查时间: | ||||||||||
初审意见 | 村委会 | 乡镇(场、区)卫生院 |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卫健局审批意见 | 股室审核意见 : 领导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乡镇(场、区)卫生院、县卫健局各存档一份。
附件2
郧西县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审批表
个人申请 | 姓名 | 出生日期 | 近期照片(1寸) | |||||
籍贯 | 身份证号 | |||||||
性别 | 学 历 | |||||||
工作年限 | 证明文件及时间 | |||||||
工作简历 | ||||||||
起止时间(年月日) | 工作地点及内容 | |||||||
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属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 ||||||||
初审意见 | 该同志在( )村从事( )工作,连续工作满( )年 | |||||||
村委会 | 乡镇(场、区)卫生院 |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卫健局审批意见 | 股室审核意见 : 领导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乡镇(场、区)卫生院、县卫健局各存档一份。
附件3
郧西县年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审核统计表
序号 | 乡镇 (场、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年龄 | 学历 | 服务地点 | 执业时间 | 核准工作年限(年) | 申请补助金额(元/月) | 直达银行账号 | 开户行名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乡镇(场、区)卫生院 |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4
郧西县年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审核统计表
序号 | 乡镇 (场、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 | 年龄 | 学历 | 执业 证号 | 医疗机构许可证号 | 服务地点 | 参加工作时间 | 核准工作年限(年) | 联系 电话 | 缴纳保险类别 | 缴费起止时间 | 缴费金额(元) | 年度已缴费月份(月) | 直达银行账号 | 开户行名称 |
乡镇(场、区)卫生院 |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5
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死亡补助领取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 年限 | |||||
工作单位 | 生前月生活补助金额(元) | |||||||
死亡时间 | 死亡原因 | 申请死亡补助金额(元) | ||||||
申请人姓名(签字) | 身份证号 | 与死者关系 | ||||||
乡镇(场、区)卫生院呈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同意呈报 (盖章) 2007年 月 日 | |||||||
县卫健局 审批意见 | 经查 同志于 年 月死亡,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已发至 年 月,根据《郧西县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同意发放6个月死亡补助 元整。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乡镇(场、区)卫生院、县卫健局各存档一份。
附件6
郧西县年到龄离岗乡村医生死亡补助统计表
序号 | 乡镇 (场、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服务地点(行政村) | 核准工作年限(年) | 生前享受离岗补贴金额(元/月) | 死亡 时间 | 死亡补助受益人 姓名 | 身份证号 | 直达银行账号 | 开户行名称 | 联系电话 |
乡镇(场、区)卫生院 |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