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郧西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郧西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县城中心城区及其周边控制区域。东部以银河大道为界;西部依次以环城西路、南岭山脊、G70福银高速、天河路、环城西路为界;南部以天佘大道为界;北部以城北路和五龙河大道为界;区域总面积3.95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根据郧西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郧西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确定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管理规定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2.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将其改造成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3.禁燃区内禁止建设和使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燃料(含成型和非成型生物质)。
五、本通告由郧西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发改、生态环境、科技经信、财政、商务、市场监管、住建、城管、公安、交通、卫健、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拒不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12369、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八、本通告授权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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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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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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