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

索引号
0MB112703/2025-09986
文件类型
通告
发文单位
郧西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16:01:53
效力状态
有效

为更好保护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4〕1号)等相关要求,禁止在郧西县行政区域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郧西县全域全年实行禁猎。

三、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4〕1号)等相关要求,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五、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林业、农业、政法、网信办、公安、市场监管、交通、卫健、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郧西县公安局0719—6227116,郧西县野生动物与湿地保护管理股0719—631067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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