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0MB112703/2025-49415
文件类型
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郧西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15:37:11
效力状态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资源利用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合资、合作、采购等方式,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

第三条凡在郧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社区(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利用、集约利用、节约利用农村资源、降低成本、简化程序的原则;

(三)坚持共同缔造、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五)坚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监督与办理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协调,对交易市场管理监督。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动态维护等服务工作;村(社区)负责农村产权清查核实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交易市场建设

第六条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交易工作。

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法律法规;受理解答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的咨询;受理限额内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项,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信息;提供交易场地和设施、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相关资料的存档和监督预警;协助指导乡镇(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场、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其主要职责是: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受理本辖区限额内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材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完善村级交易内控制度,规范村级交易行为,审核村级交易活动资料;指导、监督村级对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农村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处置;审核限额以下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事项。

第八条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点,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承担本村(社区)产权流转交易信息采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登记、审批、交易等工作。

第四章  交易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具体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执行。

所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除外;按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规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决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流转。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流转交易的品种主要有: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2.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园地等经营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三)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以及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用地的,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市场主体拥有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的限额标准。

工程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货物采购预算在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服务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造价咨询服务按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和租赁预算年收益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购买或建设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其他经批准需要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集体产权事项。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以拍卖方式交易标的的,且交易场地在标的物所在地更有利于交易的,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在保障现场的录音录像设施及现场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将交易现场确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易。

第五章  交易主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参与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流转交易出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二)出让方、受让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

(三)出让方、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县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项目属于国家必须招标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村集体资产、资源采用拍卖交易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规定组织交易。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因抢险救灾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核实—交易登记—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资产、资源的经营按以下交易流程进行:

(一)限额以下的流程:

村级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按照乡镇(场、区)规定的产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村级交易内控制度,在乡镇(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站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确定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和预算总金额并报批后实施交易。工程项目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其他交易事项报乡镇(场、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严格按照交易程序组织交易,全程接受村民和乡镇(场、区)产权流转交易站监督,强化程序管理,严禁暗箱操作。对限额以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实施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等,经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后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可以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接受非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社会委托服务。

(二)限额以上的流程:

1.项目立项。非农村工程类项目无需立项,直接进入民主决策环节;农村工程类项目由所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县发改局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审批。

2.民主决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场、区)招标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乡镇(场、区)进行项目设计、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交易底价或最高限价后,经“四议两公开”,在湖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交易登记,生成相关文书后报乡镇(场、区)审批。

3.项目审批。村级工程项目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其他类报乡镇(场、区)“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

4.产权流转交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乡镇(场、区)招标的代理机构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公告发布媒体及公告期限。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定公告发布媒体如下:通过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http://nyt.hubei.gov.cn/nczcjy/)公告,公告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村级自主实施的,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进行公告,并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http://nyt.hubei.gov.cn/nczcjy/)公告,期限为5—7个工作日。

第六章  项目的预决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流转交易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民主议定后申请交易。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采购预算管理。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交易的工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现场勘察设计、编制工程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按照民主程序议定后,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确定为最高限价。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委托代理机构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乡镇(场、区)招标的,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并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确定,其预算价格作为采购最高限价。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能确定预算价的以村级组织确定的预算价经审批后作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确定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并报乡镇(场、区)“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其预算价作为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二)采购决算管理。

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交易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按照民主管理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结算价并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确定为项目结算价;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结算价格并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确定。经审批的价格作为项目发包单位最终结算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费用管理。工程项目必要的前期预算、代理、项目监理、决算审计等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的整体预算。项目管理费用开支渠道按照《郧西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西政办发〔2015〕2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项目,即: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流转、集体资产的变卖等项目自主交易或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的底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合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同期同类型产权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

交易标的物的底价和交易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乡镇(场、区)“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价格作为拍卖、发包、租赁、流转的底价。

第二十三条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交易中止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交易终止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终止产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妨碍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转让、受让条件而进行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所需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造价咨询、结算审计、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良好信誉和证照齐全有效;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没有扰乱交易行为、没有列入黑名单记录;

承诺遵守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有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必要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规定,对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代理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林地经营权(含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经济园)以其他方式发包给单位或个人承包,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场、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集体林地、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三)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档案制度和项目决(结)算评审档案制度。交易组织单位应对项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对违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进行查处,涉及违规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查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担负起领导、监管之责,强化工作保障,加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工作运行的保障力度,配备工作人员,抓好阵地建设,全力保障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