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MB112703/2026-11154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郧西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19:14:58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西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已经202626日郧西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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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县监察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联动,严格执法,做好郧西县限制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限制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泛开展限制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全年禁止燃放区域,包括:

(一)城关镇、土门镇区域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机动车停车场;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军事设施和通信、供油、供气、供电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主次干道。

限制燃放区域香口乡、上津镇、槐树林特场、店子镇、关防乡、湖北口回族乡、景阳乡、六郎乡、夹河镇、羊尾镇、涧池乡、观音镇、马安镇、河夹镇、安家乡、三官洞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中心集镇规划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限制与禁止燃放区域内,由相关责任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限制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管。

重大庆典、节会活动,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组织燃放礼花、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随着城镇发展,需要调整限制与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告。

第六条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以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国家规定的规格和品种以外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销售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第八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企业、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限制燃放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批后,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

零售网点应在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品种、数量销售烟花爆竹。

第九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员、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餐馆等临街商户及住户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县城管或者所在地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村、社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制止、不举报,以及日常宣传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问责。

县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应及时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并将落实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在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禁止燃放区内违反本规定的按上限处罚。

(二)个人在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禁止燃放区内违反本规定的按上限处罚。

第十四条  在限制燃放区允许燃放的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缴其规定品种之外的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燃放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部门或者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予以清理或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限制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许可行为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62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限制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西政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