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郧西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MB112703/2023-40526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郧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函〔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17:25: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西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9日    

郧西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函〔2022〕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为其私有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机构的公务及其他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区域布局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四条县发改局负责编制郧西县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五条按照“统筹规划、车桩相随”的原则,逐步在本县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车场站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在乡镇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居民区、公共场所、各类用途的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县住建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相关场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

(一)居民社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积极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配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四)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五)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第三章投资建设

第七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第八条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市场主体可利用社会资源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在既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或社会公共停车场所改造安装,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免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施工前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即可。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四)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联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在具有人防功能的区域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不得破坏、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十一条 县供电公司要简化办事流程,开通绿色通道,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保障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施工,应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四章运营维护

第十三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供电公司做好验收工作;

(二)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供电公司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三)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有牵头部门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四)充换电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运营。

第十四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维护由其所有权人负责,也可委托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市场主体负责(以下简称“充换电运营者”),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充换电运营者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并建立以下运行管理机制:

(一)具备对运营充换电设施运行状态实时监管能力;

(二)具备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投诉处理机制;

(三)具备专业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者作为充换电基础设施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承担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运营管理职责:

(一)建立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检查,确保设施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保证安全使用;

(三)与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运营权和安全责任;

(四)按国家相关标准,在充换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鼓励自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委托运营企业统一运营。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充电运营者应在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换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并规范收费。

第十九条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计量性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JJG 1148-2018)、《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检定规则》(JJG 1149-2018)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保证其使用和运营的充电桩计量性能合格。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充电桩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或停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换电设备,向县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及保障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积极协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加快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一)县发改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郧西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全县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对接,指导监管服务平台与智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等。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或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要求,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明确配建比例;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新建住宅小区和新建建筑规划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比例严格进行审核,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确保新建项目充换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对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工程,在各类评优活动和示范工程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依法依规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运营企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公安局:负责规范引导非新能源汽车停车行为,指导在公用充电车位附近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查处因公共充换电车位管理引发的违法行为。

(七)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全县公交场站、客运车站、出租车停靠站、物流站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八)县城管局:负责协调环卫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施工管理中给予大力支持,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高效进行。

(九)县文旅局:负责协调文化体育场馆、游客集散中心停车场、旅游景区停车场等旅游车辆停车集中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投入运营后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充电桩计量监督检查,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等。

(十一)县供电公司:负责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等。

第二十二条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一)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保障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租赁车、共享汽车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

(二)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

(三)对独立占地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四)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宜桩则桩、宜站则站”的原则,利用其公共区域规划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专用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并对外开放,推动郧西绿色低碳出行。

第二十三条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类用电价格。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湖北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充换电基础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降低充换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的电力成本。

第二十四条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供电公司要做好相关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合理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系统工程,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