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MB112703/2025-57244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25〕2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4日 09:17:11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4日 


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及购买服务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开发、硬件定制、成品软硬件购置、通信网络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运行维护等。

采购电子办公设备、楼宇智能化项目及各类运营服务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涉密信息化项目按国家、省、市、县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集约统筹、整合协同、共享开发、安全实用”原则,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备案、统一审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展建设:

(一)新建、扩建机房、云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项目;

(二)未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政务云开发部署的;

(三)未编制数据共享目录、未对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

(四)未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未按省“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上图标准规划和提供相关数据的;

(五)面向公众服务但未依托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统一门户开发的;

(六)原项目未超服务期或未竣工验收,又新增建设内容的;

(七)功能单一或存在加重基层负担等形式主义问题的;

(八)不符合信息安全、商用密码应用、信创适配、等级保护相关法规的;

(九)国家、省、市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系统(平台)产生的数据资源应编制共享清单、需求清单、负面清单及资源目录,接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明确共享开放条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数据局会同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协同管理机制。职责分工如下:

县数据局负责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开展技术评审、验收备案并提供技术指导、评审论证等支持;

县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商用密码应用、密评备案、信创适配等审核监督工作;

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指导,县公安局额外承担等级保护备案和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预决算评审、采购监管并指导事前绩效评价;

县审计局负责建设资金审计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导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并做好验收、运维、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七条  可复用市级平台或跨部门延续使用的,不得重复建设。多需求单位参与的项目,由计划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作,需求单位提出需求并参与验收、运维、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县数据局报送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建设计划,计划需包含实施依据、需求分析、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商用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情况等。

第九条  县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计划论证,论证结果反馈至县发改局,统一纳入全县项目计划,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同意、县委审定后印发实施,未纳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实施;纳入规划的按规划实施;未能实施的纳入下一个规划接续实施。因上级临时任务、紧急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需新增项目的,由县数据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项目时不得擅自拆分,应充分利旧整合现有非信息化设备,原则上非信息化设备不纳入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贯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照县政府相关要求和零基预算标准编制建设方案,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的商用密码应用和信创适配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二)县数据局对审查意见及相关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对于跨部门、大规模项目组织联合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三)技术审查未通过的,由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评审结果有效期6个月;

(四)建设单位将技术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县发改局(政府投资类)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类)完成审批;

(五)县财政局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已建项目升级、改建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流程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的资金项目,县级设计方案需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设计、监理、审计、合同管理等规定,做好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依据合同进行项目结算,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不得超核定概算,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确需增加概算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单个项目超合同价但未超概算,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10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按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结算;超10%或1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二)超原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发改局调整;超100万元的,报县政府审批;

(三)超原概算10%以上的,县发改局组织论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项目方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将验收意见报县数据局备案,县数据局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未能按期验收造成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论证、审批、评审、备案的;

(二)未按批复方案建设,未满足数据共享、网络安全等要求的;

(三)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规范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规范整理档案,及时完成审计决算、财务决算等报告编制。

第五章  项目运维和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应提供合理期限免费质保和运行维护服务。免费质保运维期应不低于3年(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自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运维、软件运维、数据运维、信息安全运维等,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免费运维期结束后,方可申请运维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投运后12-24个月内,建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资料并提交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可对重大项目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开展全周期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计划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保障项目质量效益及网络、数据、系统安全,规范接口和数据目录,做好数据共享交换。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政办发〔2021〕56号)和《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政办发〔2021〕57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