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4日
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及购买服务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开发、硬件定制、成品软硬件购置、通信网络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运行维护等。
采购电子办公设备、楼宇智能化项目及各类运营服务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涉密信息化项目按国家、省、市、县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集约统筹、整合协同、共享开发、安全实用”原则,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备案、统一审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展建设:
(一)新建、扩建机房、云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项目;
(二)未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政务云开发部署的;
(三)未编制数据共享目录、未对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
(四)未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未按省“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上图标准规划和提供相关数据的;
(五)面向公众服务但未依托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统一门户开发的;
(六)原项目未超服务期或未竣工验收,又新增建设内容的;
(七)功能单一或存在加重基层负担等形式主义问题的;
(八)不符合信息安全、商用密码应用、信创适配、等级保护相关法规的;
(九)国家、省、市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系统(平台)产生的数据资源应编制共享清单、需求清单、负面清单及资源目录,接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明确共享开放条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数据局会同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协同管理机制。职责分工如下:
县数据局负责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开展技术评审、验收备案并提供技术指导、评审论证等支持;
县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商用密码应用、密评备案、信创适配等审核监督工作;
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指导,县公安局额外承担等级保护备案和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预决算评审、采购监管并指导事前绩效评价;
县审计局负责建设资金审计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导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计划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并做好验收、运维、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七条 可复用市级平台或跨部门延续使用的,不得重复建设。多需求单位参与的项目,由计划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作,需求单位提出需求并参与验收、运维、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县数据局报送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建设计划,计划需包含实施依据、需求分析、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商用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情况等。
第九条 县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计划论证,论证结果反馈至县发改局,统一纳入全县项目计划,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同意、县委审定后印发实施,未纳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实施;纳入规划的按规划实施;未能实施的纳入下一个规划接续实施。因上级临时任务、紧急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需新增项目的,由县数据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项目时不得擅自拆分,应充分利旧整合现有非信息化设备,原则上非信息化设备不纳入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贯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照县政府相关要求和零基预算标准编制建设方案,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的商用密码应用和信创适配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二)县数据局对审查意见及相关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对于跨部门、大规模项目组织联合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三)技术审查未通过的,由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评审结果有效期6个月;
(四)建设单位将技术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县发改局(政府投资类)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类)完成审批;
(五)县财政局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已建项目升级、改建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流程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的资金项目,县级设计方案需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设计、监理、审计、合同管理等规定,做好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依据合同进行项目结算,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不得超核定概算,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确需增加概算的,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单个项目超合同价但未超概算,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10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按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结算;超10%或1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二)超原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发改局调整;超100万元的,报县政府审批;
(三)超原概算10%以上的,县发改局组织论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项目方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将验收意见报县数据局备案,县数据局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未能按期验收造成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论证、审批、评审、备案的;
(二)未按批复方案建设,未满足数据共享、网络安全等要求的;
(三)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规范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规范整理档案,及时完成审计决算、财务决算等报告编制。
第五章 项目运维和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应提供合理期限免费质保和运行维护服务。免费质保运维期应不低于3年(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自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运维、软件运维、数据运维、信息安全运维等,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免费运维期结束后,方可申请运维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投运后12-24个月内,建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资料并提交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数据局可对重大项目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开展全周期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计划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保障项目质量效益及网络、数据、系统安全,规范接口和数据目录,做好数据共享交换。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政办发〔2021〕56号)和《郧西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政办发〔2021〕57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