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索引号
0MB112703/2021-13683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郧西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10:53:03

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被业界广泛视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和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的“政策利剑”。此前两期宣传专栏,分别以“政策解读”和“市场主体”角度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本期内容,主要从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视角出发,为大家详细解读相关条款,助力群众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早预警、早防控”

防患于未然你我有责

非法集资,往往具有参与人员多、集资规模大等特点,而且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旦案发,参与人往往已遭受惨重损失。相比对非法集资行为案发后进行处置,立足“早预警、早防控”对非法集资“打早打小”,实现“防患于未然”,无疑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此次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共有40条细则,其中11条直接涉及如何完善防范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方面。” 西安市金融工作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条例》明确体现出了“防范为主”的政策导向。

细化解读来看,随着近年来网络日益贴近群众生活工作,非法集资“网来网去”特征明显,风险蔓延快、涉众性更强。针对此,《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明确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此外,《条例》还强调“群防群治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抓手”,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可以说,《条例》从方方面面密织“防范”天网,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以达到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

细述“资金清退”

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一旦发生,往往会面临资金难以追偿的局面。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不慎陷入非法集资陷阱后资金能否挽回,是最为关心的话题。

“《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表示,《条例》在明确资金清退相关要素的同时,还对清退集资资金来源进行具体规定,具体包括6个方面: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条例》还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参与非法集资后果自负

提高警惕守好“钱袋子”

根据上述《条例》解读,相信大家已经对清退资金的来源及相关细则有了清晰明确的了解。不过,从诸多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实例来看,清退资金往往不足以支付投资人本金。对此,《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如果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财产不能全部被追回,损失最终由参与人自己承担。

“也就是说,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活动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垫付或回购。此次新规,从侧面提醒所有大家珍惜自己的财产,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顾雷解读说。

从群众的角度来看,即将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通过多重手段织密了打击非法集资的“法网”,将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但大家也应当认识到,守好自己“钱袋子”的最后一关,最终还是要靠自身。在此,西安市金融工作局和西安金融全媒体工作站提醒广大投资者:擦亮双眼,谨慎投资,不要迷信高回报高收益,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