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郧西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MB112703/2021-1917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郧西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26日 11:10:00

 

2021年4月7日,郧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郧西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21〕13号),为进一步做好乡镇污水处理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征收范围:建制乡镇(包括撤并集镇)、农村居民点(仅有化粪池且无其他污水工艺处理设施的除外)范围内,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西价管规[2016]2号)等相关规定。

三、征收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按每吨0.85元收取,非居民(含特种用水)按每吨1.2元收取。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按每吨0.8元收取。

四、征收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五、征收时间:自2021年4月7日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