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郧西县2023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方案

索引号
0MB112703/2023-23062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郧西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9日 18:30:00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提醒函》有关要求和全省乡村振兴系统工作推进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积极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交通局等单位,已完成2023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乡村振兴年初方案(建议稿)编制工作。

一、相关政策要求

(一)统筹整合范围

严格限定在《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规定的16项中央资金、8项省级资金以及市、县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明确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之内统筹整合资金,不得超范围整合其他资金,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二)统筹整合规模

参照《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22〕12号)相关规定,2023年底已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20年底规模的60%,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已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的80%以上。(已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年中调整方案已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年底补充方案已统筹整合资金规模)。

(三)资金使用投向

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保障产业发展资金需求,优先用于产业项目,支持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整合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且不低于2022年占比。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产业的比重不得低于60%且不低于上年度比重。

严格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动态弥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注资融资平台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等。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也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美化、绿化、亮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

(四)方案编制程序

县财政局统筹整合方案规模明确后,3月6日,县乡村振兴作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13个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按照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和《2023年提前批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从已审签的项目库中筛选出绩效目标明显、利益联结机制紧密、项目进度推进快的项目纳入统筹整合方案范围,六大产业链项目资金安排由产业链主抓副链长签字报送,其它项目均由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文件报送。

县乡村振兴作战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直各部门申报项目资金安排情况,逐笔逐项核对“所申报项目是否来自项目库、是否超范围安排项目”等情况,及时汇总,形成《郧西县2023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明细表》(附件2)到村到点项目明细。

统筹整合方案经县级审查后,报省级审核。县级按照省级反馈审核意见修改后,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并报省级备案。年初方案应于3月10日前报省级审核,3月31日前完成报备;年中调整方案应于8月10日前报省级审核,8月31日前完成报备;对于年中调整方案编制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可就该部分资金编制补充方案,并于11月10日前报省级审核,11月30日前完成报备。

二、2023年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情况

按照“2023年底已统筹整合资金规模不低于2020年底规模的60%”的要求,测算我县2023年已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应不低于60425万元(2020年底我县已统筹整合资金规模100708万元×60%)。

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和2023年统筹整合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结合省财政厅已拨付我县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拟报送省级审核2023年年初统筹整合方案计划整合资金规模60500万元。截至目前,实际到位资金41460.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6844万元、省级资金1425万元、县级资金3191.5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按照统筹整合方案编制程序,2023年年初方案经县级审查后,于3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审核。县财政局将根据省级审核反馈意见,积极会同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报备。同时,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加大对上争取资金和统筹整合力度,加快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全力保障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