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郧西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MB112703/2023-58773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郧西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10:10:00

一、起草背景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十政办发〔2023〕10号),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起草了《郧西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为落实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增强社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支持,有必要制发我县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

三、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沿袭《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体例格式,共44条。以决策流程为主线,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完整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制度。

(一)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采取“列举+兜底+排除”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二)关于决策动议。《规定》要求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的规定,明确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关于公众参与。为突出公众参与重点,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为提高公众参与实效,《规定》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民意调查等的基本要求;注重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规范听取意见的后续处理和公开反馈。

(四)关于专家论证。《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五)关于风险评估。《规定》明确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六)关于合法性审查。《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为保证合法性审查质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期限、内容、方式以及提出审查意见的处理方式。

(七)关于集体讨论决定。《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并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八)关于决策执行与后评估。为保证决策执行效果、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一是规定了决策执行单位报告制度和决策后评估制度。二是严格规范决策调整,明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九)关于法律责任。为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和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决策的各类主体,《规定》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