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 | 公开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1.本部门印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地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全社会 |
政策 | 政策解读 |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三条 第(十一)款 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 全社会 |
政策 | 通知公告 | 本部门通知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 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 全社会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集中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全社会 | |
机关信息 | 部门领导 | 本部门领导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工作机构 | 本部门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含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1.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第三条第(一款)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其他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做好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惠民惠农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 |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信息、资金分配结果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第十六条 及时公开惠民惠农补贴政策信息、资金分配结果信息。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将发放结果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 (九)款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招考录用 | 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第(十四)款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注意事项、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救济渠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全社会 |
规划计划 | 可公开的部门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
专项规划 |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 |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9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 全社会 | |
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统计信息 | 农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4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统计信息)。 | 全社会 |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办理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裁决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6项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全社会 |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强制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强制决定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6项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检查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公共服务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权责清单 | 经清理确定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第二条第(七)款 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第二条第(一)款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信息。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4号):第三条第(二)款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全社会 |
决策预公开 |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征集范围、征集方式等信息。(若有信息产生则公开)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三条第(三)款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全社会 | |
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一条第(一)款 加强重大决策预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在出台重大政策,尤其是部门代起草政府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步公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明确意见征集期限。公开正式文件时,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和意见征集情况,包括征集意见的数量、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 全社会 | ||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全社会 |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听证参加地点,人员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道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道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听证会材料。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听证参加人 | ||
政府会议 | 专题会议及其他会议研究的事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第四条第(一)款 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 全社会 | |
审计报告 | 审计进点公告、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第二条第(二)款 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切实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 全社会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第十条第(三十三)款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答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乡村振兴 | 乡村振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0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的执行。乡村振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全社会 | |
扶贫 | 1.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 全社会 | |
农业 |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7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全社会 | |
农产品质量 | 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全社会 |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的检测结果 |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需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公布检测结果,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 全社会 | ||
本行政区域的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 | 全社会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渠道 |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 全社会 | ||
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 《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发布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 全社会 | ||
农民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网站 |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工商、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农民负担举报、投诉制度,公布农民负担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网站等,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 全社会 | ||
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 全社会 | ||
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 |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含除草剂)、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 全社会 | ||
农作物 | 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抽查结果 |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9年2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订):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进行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抽查的菌种质量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农业生产资料 | 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方式 | 《湖北省种子条例》(202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 全社会 | |
对在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的结果 |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及相关售后服务负责。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 全社会 | ||
对伪造、变造、转让和超期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信息 |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滥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注销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 | 全社会 | ||
动植物防疫 | 狂犬病免疫点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具虚假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使用假、劣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 | 全社会 | |
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和申报方式等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对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和动物养殖规模及分布等情况,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将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和申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农村 | 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备和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检查结果 | 《湖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备和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公布结果。 | 全社会 | |
渔业 | 适宜在本地区推广的水产优良品种目录 |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建立水产优良新品种选育示范基地,积极引导使用水产优良新品种,提供技术咨询,制定并定期发布适宜在本地区推广的水产优良品种目录。 | 全社会 | |
渔业 | 渔港渔船管理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 《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渔船管理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采取便民措施,简化办证手续。 | 全社会 | |
| 农业 |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农业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 全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