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1.本单位印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政策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本单位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地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全社会 |
政策 | 政策解读 |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三条 第(十一)款 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 全社会 |
政策 | 通知公告 | 本单位通知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 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领导 | 领导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工作机构 | 1.行政区划、人口地理、发展优势、自然资源、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1.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 (九)款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招考录用 | 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第(十四)款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注意事项、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救济渠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全社会 |
规划计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本;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 全社会 | |
统计 | 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7项 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 全社会 |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办理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给付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确认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行政裁决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公共服务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5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对外服务管理事项 | 权责清单 | 经清理确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第二条第(七)款 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 全社会 |
决策预公开 |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征集范围、征集方式等信息。(若有信息产生则公开)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第三条第(三)款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全社会 | |
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一条第(一)款 加强重大决策预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公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在出台重大政策,尤其是部门代起草政府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步公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明确意见征集期限。公开正式文件时,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和意见征集情况,包括征集意见的数量、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 全社会 | ||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全社会 |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听证参加地点,人员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道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道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
听证会材料。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听证参加人 | ||
政府会议 | 专题会议及其他会议研究的事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第四条第(一)款 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 全社会 | |
建议提案办理 |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 全社会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第十条第(三十三)款 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二条第(六)款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答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二)款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全社会 | |
农业农村政策 | 本地区农业农村相关政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土地管理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 公告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2011年7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整治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 | 全社会 | |
土地利用 | 镇土地利用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域,明确土地用途。 | 全社会 | |
耕地保护 | 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 全社会 | |
土地征收 | 公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 全社会 | |
土地征收 | 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含征收范围图)、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4〕22号):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 全社会 | |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 1.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审批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公示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名单(以户为单位)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 全社会 | ||
农村五保 | 1.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全社会 | |
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名单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全社会 | |
临时救助 | 申请临时救助公示信息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全社会 | |
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公示信息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全社会 | |
食品药品监管 | 确定供食品摊贩经营的经营时段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 | 全社会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1.房屋征收批复(转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卫生健康 | 药物杀灭钉螺公告,包括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滋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 全社会 | |
林业 | 公开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 |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 全社会 | |
信访 | 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2月9日司法部令第139号公布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网络信访工作平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 全社会 | |
征兵工作 | 新兵名单 |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向县征兵办公室择优推荐预定新兵。县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有体检、政审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的定兵会议,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应征公民全面衡量,择优定兵。新兵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全社会 | |
水利 | 1.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运营情况、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全社会 | |
交通运输 | 1.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和补助政策信息;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交办办〔2021〕75号):(一)公路水运工程基础设施:重点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和补助政策信息;农村公路项目和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管和养护管理信息;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等。 | 全社会 | |
| 生态环境 | 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其他法定的应当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一百三十八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其他法定的应当披露生态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第一百四十三条 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应当依法采取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 | 全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