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MB112703/2022-0030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发文字号
鄂卫规〔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10:12:1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单位:

为规范全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现将《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16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更好的发挥社团作用,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团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卫生健康类社团,是指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并经湖北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健康类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团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在省卫生健康委党组的领导下,委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本业务领域委主管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管理。湖北省医学评价与继续教育办公室(湖北省卫生界学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评办,具体承担全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的联络并协助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参考国家层面设立的社会组织,结合我省实际,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利于学科体系建设。

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不予重复成立。

第六条  省医评办负责对社团筹备成立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有五名以上个人或三个以上单位发起,经省医评办初审,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八条  申请筹备社团的发起人(含发起单位,下同)应向省医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社团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经费来源活动地域以及活动方式的书面说明;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秘书长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简介和身份证明。

第九条  省医评办自收到第八条所列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同意或不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不同意筹备的,应向发起人和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社团筹备的发起人持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的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卫生健康类社团筹备机构应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

(一)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文件申请刻制社团筹备机构印章;

(二)筹集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活动资金(3万元以上);

(三)发展会员(个人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名或单位会员不得少于30个;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按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先行审查;

(五)落实社团的办公场所(住所);

(六)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通过章程。

第十一条  社团筹备机构完成第十条所列的筹备工作后,可申请成立登记,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七)登记机关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拟成立社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社团应向省医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有关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成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活动场所和拟任负责人副主委以上等情况;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纪要;

(三)拟任负责人副主委以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简介身份证明。

经省医评办审核通过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社团成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其所属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团履行对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社团的名称,未经社团授权,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办理社团的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事项注销登记需向省医评办提交以下材料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团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社团规模。一级社团理事会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人以内分支机构委员会控制在50人以内

常务理事常务委员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团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常务理事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社团应依据各社团章程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60日内,社团应向省医评办报送本届

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大会方案及有关文件,代表大会闭幕一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或纪要报省医评办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社团领导机构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复。延期换届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团推荐,在换届大会前60向省医评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理事会研究换届改选的会议纪要;

(二)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简介,候选人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同时提交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经省医评办审核通过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

第十九条  在非换届期间,如需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省医评办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二十条  社团修改章程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

修改章程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团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有关会议纪要;

(三)修改后的社团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第二十一条  社团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应由会长(理事长)本人授权,经省医评办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二)社团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会长主任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新当选的理事会委员会成员,新任者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65岁。

(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一般只兼一职,且同一社团兼职的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2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社团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社团筹备成立换届或变更登记中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兼职的,应在筹备成立换届会员大会或届中补选理事会召开之前办理好兼职审批手续。军队人员在社团兼职须办理《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后方可兼职。

(五)离退休领导干部含国有企事业单位离退休领导人员在社团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团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团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六)参照“高校科研院所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团职务,兼职数量不超过3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省疾控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等单位经组织批准的双肩挑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最多可兼任3个与本职专业科研工作相关社团职务。上述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委机关及其他直属直管单位领导干部经批准只能兼任1个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社团职务。

(七)经组织审批同意在社团兼职任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不得违规领取社团的薪酬奖金津补贴等报酬以及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社团活动管理印章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执行国家制定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并接受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社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各社团凡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应提前一个月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医评办备案。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跨地区,影响较大的活动;

(三)承接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讨论会及其他活动;

(五)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境外捐款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表彰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表彰活动应冠以社团的名称,不得冠以“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系统等字样。开展表彰活动的资金以自筹为主,不得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作为卫生健康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省卫生健康类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对社团年度检查进行初审;

(四)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以上具体工作由省医评办协助承担。

第二十七条  社团应当于每年的131日前向省医评办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年度审计报告。

社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省医评办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年检初审工作。

根据社团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省医评办在年检前应对有关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省医评办可不受理年检初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医评办需定期或不定期协助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可协助进行专项检查。社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逾期不整改的,省医评办有权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医评办应建立社团联席工作会制度,加强社团间的联系和沟通。每23年组织评先创优活动,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第三十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卫生健康类社团被撤销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社团党建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团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必须采取联建共建挂靠组建派驻帮建龙头带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并按党章开展活动。社团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建立健全结合业务抓党建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社团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社团中的思想政治导向重要决策组织保证和行为表率作用,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渗透力和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保证社团坚持正确的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团中贯彻执行。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119日原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印发的《湖北省卫生计生类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